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谈如何化解涉执行案件信访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07 10:57:54


    涉执信访目前已成为困绕法院执行工作和信访工作的难题,甚至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破解这一摆在法院工作人员难题,进而推动司法和谐,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法院急需探讨的问题。笔者就目前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院化解的几起信访案件谈一下个人的体会,有不当之处,还请斧正。  

    执行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各有各的原因,笔者仅就城子河区法院产生信访的典型案件做一介绍。

    1、被执行人的小煤矿被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

    2、被执行人被政策性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

    3、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

    4、被执行人企业改制,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

    5、被执行人经营不善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

    6、被执行人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

    针对以上信访问题,我们逐案进行分析,针对每个案件的特点,找出症结,制定方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信访问题成因复杂,矛盾冲突激烈,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恶性事件,积极稳妥地处理信访事项,需要相关党政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支持协作,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功能,采取司法救助的方式帮助申请执行人度过难关。如我们在执行曹某申请执行洪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曹某在被执行人洪某开的小煤矿干活,在井下工作时,因顶板冒落将其砸伤构成二级残。经仲裁,洪某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76,165.63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洪某经营的小煤矿属于国家限定被关闭井,洪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未果,案件陷入僵局,曹某因案件不能执行多次被人抬着进京到省上访,后城子河区法院将此案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取得相关领导的支持,为曹某办理了低保,并为其女儿办理了捐资助学,城子河区法院也组织干警为曹某一家捐款捐物,解决他们一家的燃眉之急,使得曹某一家很受感动,表示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意案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洪某有履行能力时再执行,不再上访。

    二、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法官的根本宗旨,尽心竭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体察当事人疾苦中加深对当事人的感情,在解决当事人困难中构建和谐的法民关系,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中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支持,切实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让那些规避法律行为的被执行人无漏洞可穿。如城子河区法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某矿建设科房屋拆迁合同安置纠纷一案,宋某的房屋被某矿建设科拆迁,双方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但某矿建设科又将安置房屋安置给另外一个动迁户,使宋某无房可安置,法院判令某矿建设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原安置的房屋交付宋某,并办理相关进户手续。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矿政策性破产,而被安置的房屋被另一动迁户占据,宋某因无家可居而常年进京上访。城子河区法院在执行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争议房屋已被另外的动迁户进住,如机械办案,将另一动迁户强制迁出,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新的上访,城子河区法院于是做通宋某的工作让其同意货币补偿,经查,某矿建设科还有另外一个名称系某建设工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某矿破产时,该公司的财产被某矿的上级主管单位无偿接收,于是城子河区法院裁定该主管单位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追加了执行主体,依法强制执行,宋某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赠送锦旗以表感谢之情,同时也服判息诉。

    三、牢固树立民生为本的理念,注重执行的程序 方法 措施到位,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将执行向当事人公开,求得当事人的认同,消除对立的情绪。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从源头上,根本上搞好执行工作,坚持求真务实,不搞花架子,不唱空调子,真正的为当事人做点实事。如城子河区法院执行张某申请执行于某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于某与张某的丈夫因开玩笑产生纠葛,为泄愤报复,故意持砖头和水泥块对张某的丈夫的头面部实施连续暴力加害,造成张某的丈夫颅脑损伤死亡。法院判决于某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70,273.5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于某在东海煤矿有一处平房52平方米。被执行人的妻子在邮政储蓄所有1,224元的存款。城子河区法院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由于张某的丈夫是家里的主要劳力,丈夫的离去也使家里的断了主要经济来源,而于某的房子(价值3万元)由其妻子居住,只能查封无法执行,由于赔偿款执行不到位,张某选择了带着6岁的儿子多次进京上访,后来,执行局的干警多次找到张某做其思想工作,帮其分析案情,本案于某已被判处死刑,无其它财产,而查出的房屋有一半的产权属于其妻子的,而且其妻子也无工作,生活非常困难,同时了解到张某的实际困难,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做通于某妻子的工作,同意将有照房屋35平方米过户给张某,自己留下无照房屋17.68平方米自己居住,法院已将查出的于某妻子在银行存款1224元全部执行给张某。又在某矿为张某找到一份工作,使其自食其力,彻底解决了母子二人的生计问题,张某息访。

    四、牢固树立稳定和谐的理念,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法院的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着力提升执行干警的司法能力,不断提高水平,坚持用科学的理念指导执行工作,创新执行机制。如城子河区法院执行郑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置补偿一案,郑某的房屋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郑某考虑自已年纪大了,就要了二层的安置房屋,但开发商为了经济利益,将二层变成了门市,将郑某换到六层,郑某不服,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门市价货币补偿,法院依法支持,判决某开发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但某开发公司拒不履行,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某开发公司拒不出庭,而是在此过程中将原有的资产转移,进行改制,其原办公地址已挂上了另外一个开发公司的牌子,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某开发公司只有一个留守处,并常年无人上班,法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经调取工商档案,查明该公司因不按规定送年检报告书,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拥有的办公楼已抵押给鸡西市工行,并先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它区人民法院查封。2005年7月工行黑龙江省分行将被执行人的资产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此案一直无法执行,郑某因案件无法执,情绪非常激动,多次进京、到省上访。后经城子河区法院多方调查取证,查明被执行人资产虽已转让,由于前述两级法院的查封,使得抵押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过户,抵押房屋有部分出租,经查被执行人借用另外一个开发公司的名义收取房租用于房屋的维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城子河区法院依法对某开发公司处以罚款,并依法扣留其租金,在法律的震摄下,改制后的公司主动替某开发公司承担了义务,使本案得以执结,郑某息诉。

    五、牢固树立大局司法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结构调整、观念转变、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时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如果没有大局观念,办案就案办案,不因案制宜,就会酿成大错。因此要正确的把握每一起案件的案情的变化,从大局和战略的高度对执行案件做出重大部署。如城子河区法院执行李某等41人申请执行某多种经营公司拖欠工资 抵押金纠纷一案,某多种经营公司欠李某等41人工资及抵押金12万余元,案件经过仲裁及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多种经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歇业,留下一个留守处处理善后事宜,经向银行、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企业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李某等人因迟迟拿不到执行款,在十余年的时间里多次进京上访。城子河区法院在一方面做李某等人的安抚工作,稳定其情绪,另一方面组织精干警力对某公司查帐,在查阅了足有七麻袋的原始帐册后,终于发现某公司名下的一处土地被其上级主管总公司无偿接收,城子河区法院依此追加该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使一起多年上访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六、牢固树立公正高效的理念,实践证明,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部分是存在的,因此要提高执行的公正与效率是改善涉执信访工作形势的基本点和中心工作,如果问题不解决,不纠正,信访就难以从根本上化解消除。如城子河区法院执行单某申请执行倪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单某骑摩托车被倪某的车撞伤,倪某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倪某赔偿单某损失12,571.65元。倪某在车辆肇事后,就下落不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倪某的下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十余年案件无法执行,在此期间,单某患上间歇性精神病,每年疾病发作期间,在家乱打乱砸,无法控制,其一起生活的母亲75岁,也无法管理他。单某精神病发作期间,因无法与其沟通,单某就揣着法院的文书到北京各机关闹访,严重干扰各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倪某在外地建行有存款,城子河区法院于将本案本金、诉讼费鉴定费及迟延履行利息27,878.69元扣划至城子河区法院,并全部支付给单某。单某及其母亲在法院写下承诺,不再上访。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