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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寻找申请人 执行款项送到家
作者:曾强文 发布时间:2012-05-07 08:41:50
二0一二年四月中旬,顾某和徐某怎么也想不到,他们几乎遗忘且不抱任何希望的一笔债权,在向彝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十八年后,执行法官亲自把执行款送到他们手中。两位申请人领款时连声道谢:“感谢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认真负责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和精神”。
原来,顾某和徐某均系原昆明市官渡区供销社职工,一九九三年共同承包经营期间,与彝良县人陈某因购销合同纠纷经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顾某、徐某货款及损失人民币共计4125元,因陈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顾某和徐某于一九九四年向彝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干警开展工作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因债务缠身已与其夫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该案不得不中止执行,申请人顾某、徐某也曾到过执行人家但一无所获。此后,执行干警曾多次到执行人陈某家,但始终未见陈某及其夫身影。 时间一晃过了十四年,在二00八年的“执行会战”中,彝良法院经过清理把该案作为重点开展工作的积案,经再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于是,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陈某的子女(已成年,有一定履行能力)开展耐心的思想工作,最终,陈某之子同意代陈某履行判决确定的货款及损失4125元,并按自定的期限将款项交到法院。 然而原生效判决上仅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并无身份证信息及详细地址,更无通讯号码和联系地址,且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改制,申请人早已退休,所以该案执行款项无法发放。 二0一二年三月,执行干警先后通过向官渡区政府及执行干警在昆明的亲朋好友多方查询,终于在四月中旬确认了两名申请人身份,鉴于两名申请人年龄较大,不便亲自到彝良法院领取标的款,执行局决定将执行款亲自送往昆明发放给申请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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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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