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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执行镇政府自愿为村委会垫付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2-05-02 16:30: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小琳)
4月28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村民委员会欠村民借款的案件。通过法院与当地镇政府的积极沟通,镇政府同意替村委会先行垫支执行款5000元,以支持法院工作。
1996年5月21日,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沙村)因天府矿诉讼费用无着落,时任沙村主任的覃植强(2008年已故)和村委成员覃华社等人向原告覃相登借款5000元,立下字据,并加盖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向沙村村委追讨未果后,于2011年1月5日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法院调解,2011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在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给原告覃相登,如被告按上述时间还款,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本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逾期还款则被告自愿归还5000元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4月5日,原告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村集体没什么经济来源,村干部们又不同意先行凑钱垫支,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面对特殊的被执行主体,岑溪法院一方面熟用政策,指出村委每年都有镇政府的经费拨款,可用此款来偿还借款。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其上级党委政府,争取支持,探讨由其先行垫付执行款的可行性。 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在争取申请人放弃了一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村委同意用镇政府每年下拨的经费来偿还借款,当地政府领导在了解相关事宜后,也同意由镇政府先行垫付执行款,以支持法院工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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