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法院巧执行镇政府自愿为村委会垫付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2-05-02 16:30: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小琳)   4月28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村民委员会欠村民借款的案件。通过法院与当地镇政府的积极沟通,镇政府同意替村委会先行垫支执行款5000元,以支持法院工作。

    1996年5月21日,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沙村)因天府矿诉讼费用无着落,时任沙村主任的覃植强(2008年已故)和村委成员覃华社等人向原告覃相登借款5000元,立下字据,并加盖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向沙村村委追讨未果后,于2011年1月5日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法院调解,2011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在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给原告覃相登,如被告按上述时间还款,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本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逾期还款则被告自愿归还5000元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4月5日,原告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村集体没什么经济来源,村干部们又不同意先行凑钱垫支,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面对特殊的被执行主体,岑溪法院一方面熟用政策,指出村委每年都有镇政府的经费拨款,可用此款来偿还借款。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其上级党委政府,争取支持,探讨由其先行垫付执行款的可行性。

    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在争取申请人放弃了一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村委同意用镇政府每年下拨的经费来偿还借款,当地政府领导在了解相关事宜后,也同意由镇政府先行垫付执行款,以支持法院工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