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舒岷 胡盛烽)
2012年4月21日,当江西省靖安县法院执行法官突然出现在已逃避在外三年、离家两千多公里的被执行人余某面前时,余某目瞪口呆,在法律威慑下,余某一次性付清执行标的款十余万元。
2005年3月25日,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余某签订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余某将自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五年,挂靠期内,余某每月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交纳50元管理费,如余某挂靠经营的货车发生事故造成货运公司承担了责任的,货运公司有权要求余某赔偿。2006年4月13日,余某雇请司机熊某驾驶该货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余某应赔偿受害者损失86481元,货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货运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向余某追偿,但余某拒赔。2008年12月1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余某告上法庭,2009年3月13日,靖安县法院判令余某应偿还货运公司为其支付的赔偿金86481元。
判决生效后,余某悄然举家外出至甘肃省某县谋生以逃避执行。2009年8月14日,货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对余某的财产状况展开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余某及其配偶任何财产线索,甚至至今三年来在各个银行均未有余某及其配偶的开户记录,属典型的规避执行。近三年来,法院一直坚持多渠道查找余某财产线索,终于在2012年4月18日,通过公安交警信息平台,发现在距离两千多公里外的甘肃省某市公安交警车管所有余某的车辆权属登记,办理车辆权属登记时,余某的住所地为甘肃省某市某县。次日,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赴异地执行审批手续后,即日赶赴甘肃省某市某县执行。执行人员通过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查找到了余某的具体经营位置。当执行人员从天而降似地出现在余某面前,并将余某及其新购买的车辆控制住时,余某十分惊讶,在法律威慑下,余某不得不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十余万元一次性付清。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