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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巧遇“白马王子” 同居怀孕却成“第三者”
发布时间:2012-04-23 10:18:3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张海瑞)   家住彭水县的吴某到法院起诉“负心汉”,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育费。日前,重庆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离异女子巧遇“白马王子” 甜蜜谎言竟以身相许

    吴某,彭水县人,2001年与前夫离婚一直过着独身生活,2010年4月吴某在彭水县城开设了心愿公寓,5月竟巧遇与兄长一起到彭水经营挖机生意居住在自己开设公寓的康某。康某在此居住期间,谎称自己系单身,并以甜言蜜语来迷惑吴某,要求与吴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吴某婚姻曾经受挫,突然遇到心仪自己的康某,遂轻信了他的话,从此,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怀孕后“正室”找上门方知被骗

    2010年8月初,吴某怀孕,她欢天喜地的告知康某,康某也要求把小孩生下来,并许诺要与吴某结婚。就在吴某沉浸于美好婚姻幻想的事后,一个陌生的女子找上门与吴某争吵,吴某才知道康某在垫江已早有家室。之后,康某也随该女子一起离开了彭水。同年10月,康某再次来到彭水要求吴某生下小孩,2011年3月吴某生下一女小滢,而此时康某早已不知所踪,无法联系。

    屡受欺骗不甘心  诉至法院讨公道

    2011年10月,吴某诉至垫江县法院,要求康某支付女儿小滢的抚育费,审理期间,康某委托了代理人,自己却拒不出庭,并否认小滢是自己的女儿,吴某无奈提出可以亲子鉴定。鉴定期间,康某始终不配合,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只好终止鉴定。2012年3月,法院依法推定康某与小滢亲子关系成立,并判决康某支付小滢抚育费每月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结合本案,针对康某提出小滢并非吴某与他所生,吴某提供了证人证言及出生证明以证明小滢是其与康某所生,并提出请求做亲子鉴定已确认小滢与康某的亲子关系,而康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又拒不配合鉴定机构的进行鉴定,致使鉴定机构不得不终止鉴定。由此,法院推定康某与小滢的亲子关系成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康某应该承担小滢的抚育费。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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