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见面七日过彩礼 女方出走双方反目
发布时间:2012-04-23 10:09: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静)   感情基础需要时间积累。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被告黄莉、黄清华返还原告张超、张子城、陈美英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计人民币27000元。

    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经媒人介绍,张超与黄莉相识。两人初次见面感觉良好,遂同意交往,被告黄莉便与原告张超开始同居。一周内,双方父母和媒人就开始张罗两人的婚事,张超的父母将礼金30000元、农村的看门景酒席、打发钱等费用都给了黄莉的父亲黄清华,双方也商定好了七天后要张超与黄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是,正月十九那天,张超去黄莉家接黄莉去登记,才知黄莉连夜出外打工,且未告知黄清华。黄清华给黄莉打电话询问,黄莉称,张超脾气不好,两人相处一周,性格不合,不适合在一起,黄莉不愿嫁他。张超得知,气愤不已,要求黄清华还钱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超与被告黄莉按照农村习俗通过媒人介绍见证并订立婚约关系,但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原告张超主张的订婚礼金、请酒、打发钱、因原告已按照农村习俗自愿请酒和给付被告及其亲属,属分散消费费用,其主张于法无据。原告张超主张返还礼金,考虑到被告黄莉与原告张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故酌定被告黄莉返还原告2700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