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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冒岳母名卖房 虽有协议也无效
发布时间:2012-04-23 14:43:2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军)   2003年11月,朱文平与郭莲花独生女儿刘月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小孩。2008年9月刘月琴在一起交通车祸中不幸去逝。

    刘月琴去逝后,郭莲花老伴因遭受不了打击,也相继去逝。郭莲花于2009年12月起一直由朱文平照顾。2011年8月,郭莲花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女婿朱文平并予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1年10月8日,朱文平在其岳母郭莲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肖华秀,肖华秀随即向朱文平支付50万元房款。10月23日,肖秀华找到朱文平、郭莲花要求过户房屋产权,郭莲花认为朱文平没有资格变卖其所有房屋,所以郭莲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肖秀华为此将朱文平和郭莲花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本案中诉争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未实际交付,故仍然归被告朱文平的岳母郭莲花所有。被告朱文平以其岳母郭莲花名义与原告肖华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前未经过其岳母郭莲花的授权,事后未得到其岳母郭莲花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郭莲花对被告朱文平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应由行为人即被告朱文平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朱文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肖华秀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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