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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创挽救条件 书写“法网柔情”
——江西省莲花法院创新适用非监禁刑与帮教罪犯联动机制
作者:程呈 吴璐娉 杨伍姑   发布时间:2012-04-09 15:17:30


    “我一定会珍惜重来一次的机会!”这是记者近日在江西省莲花县采访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一群与法律“小有较量”的迷途者,在得到法院“宽大”处理后,不断诉说着他们“一定要努力工作,回报社会”的决心。
    近年来,江西省莲花县法院大胆适用非监禁刑并实施全程跟踪帮教工作,成功改造了一大批刑事犯罪人员。2008年至今,被判非监禁刑人员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评价。

    3月13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华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莲花县法院积极探索“新路子”的举措,让当地百姓感受到了法律的“一抹温柔”,为非监禁刑犯搭建了一条重生之路,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平等、文明和人性化。

    莲花县法院创新适用非监禁刑与帮教罪犯联动机制 为非监禁刑犯搭建一条重生之路

    镜头一:法庭审理 “多”出来的庭审程序

    日前,男子肖金生的交通肇事案在莲花县法院开庭审理。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多了一个环节——由公诉人对当地社区矫正办做出的调查报告进行质证。所质证的内容涉及被告人的从事职业、一贯表现、家庭状况,更为重要的是,调查报告还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是否会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等进行了评估。“对适用缓刑建议没有异议!”质证结束后,庄严的庭审中,公诉人向审判长道出对该案审前调查报告中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建议的质证意见。随着公诉人清澈的回答,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妻子彭某眉头顿时舒展开来,因为,这意味着法庭很有可能对她丈夫作出缓刑判决。
    自2011年6月起,莲花县法院对凡有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都会“多”出这道程序。法院在开庭前就委托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法庭上宣读,并由控辨双方进行质证辨论,以确定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镜头二:院长作保 贷出来的创业资金

    金泉的一份贷款合同里面,“担保人”一栏中黑墨笔迹签着一个名字:李清萍。李清萍是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金泉是该院审判的一名非监禁刑犯。李清萍以个人名义作保,帮金泉在银行贷款3万元用于创业资金。旁人看来,或许很难理解这份贷款合同的形成,但莲花县法院对非监禁刑犯的全程跟踪帮教早已成为纽带,把这两人联系在了一起。

    “我一定要努力生活,我要对得起院长,对得起所有帮助过我的人!”谈起这份轻薄却又无比厚重的贷款合同,金泉依然感慨。

    事情还得从金泉18岁那年说起。一天,喝了酒的金泉借着酒劲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因为考虑到金泉本性善良且悔改态度好社会危害小,2009年5月,莲花县法院判处金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判决时,法官语重心长地叮嘱告诫他“要好好做人”。随后,在法官和村干部的支持下,金泉搞起了养殖业。

    创业之初,他遇到了难题。去年4月,金泉想扩大养鱼项目,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他想去银行贷款。由于其属于被判了非监禁刑正在社区服刑人员,银行不给放贷。苦于没有资金而焦急万分的他正好法院工作人员又一次回访,金泉把这一实情告诉了法院回访人员。让金泉没想到的是,通过回访人员的传达,这一消息被法院院长李清萍知道了。李清萍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与银行联系,并由自己个人向银行作担保终于把款贷了下来,解决了金泉的燃眉之急。

    缘起

    屡有迷途者“再失足”

    这些,都来自莲花县法院对非监禁刑适用进行的实践探索。

    肖金生妻子舒展的眉头,金泉灿烂的笑容,都仅是莲花县法院规范适用非监禁刑和管理帮教制度的一些小缩影。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6月以来,共有41份由社区矫正办做出的调查报告在法庭上经过控辨双方的质证。2008年以来,有153名罪犯被莲花县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且这些人事后经过社区成功矫正,无一重新犯罪。可是,这种现象并非历来如此。2008年以前,莲花县法院适用非监禁刑较少,2007年仅有10件14人适用了非监禁刑。被判监禁刑人员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占相当比例,2007年重新犯罪的就有22人(占给予刑事处罚人员的14.67%),其中有1人系非监禁刑人员重新犯罪。虽然这样的数字在全国来说不算多,但对一个县,一定有缓解的空间。

    对此,莲花县法院刑庭庭长钟华深有体会,他告诉记者,每每看到一些熟悉的脸庞,特别是一些稚嫩的脸再次出现在法庭上,感觉非常痛心。“有这么多人还在重新犯罪,一方面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未能尽善尽美,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是否做得不够细致,是否考虑惩罚过多,而忽略了感化、教育?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院长李清萍向记者诉起这项工作的初衷。

    他指出,以前,由于对非监禁刑罪犯缺乏一个系统、有效的管理帮教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非监禁刑罪犯常常脱离监管,难以改掉原有恶习重新走向犯罪。

    创新

    联动机制走出珠联璧合“新路子”

    有没有什么“新路子”能解决这些问题呢?“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能大胆、准确地适用非监禁刑,并做好判后管教工作,这对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李清萍表示。

    改革,创新——一系列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思路,莲花县法院慢慢清晰。自2008年起,一个将适用非监禁刑与判后帮教工作珠联璧合的构想在莲花县法院开始试行。

    经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后,2011年5月,该院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监禁刑管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文件。

    文件明确了适用非监禁刑的范围、程序及要求,以及对非监禁刑罪犯进行管理、回访、帮教的职责和程序,初步构建起一套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非监禁刑罪犯开展帮教的机制。

    钟华告诉记者,对于被判决适用非监禁刑的案子,莲花县法院在判决书中都会对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论述。在判决书的生效当日,法院也会对罪犯进行判后告诫谈话,责令罪犯在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和社会教育矫正。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证监管落实到位,该院从审前的社会调查,到审理过程中的“寓教于审”,再到审后跟踪帮教,采取了“一条龙”式的措施。

    效果        

    监外“拉一把” 铺垫光明大道

    据介绍,在莲花县法院创新适用非监禁刑与帮教罪犯联动机制工作中,被判了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罪犯大多都能遵纪守法,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重新做人的机会悔过自新,有的甚至在自己的岗位上为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神泉乡上江村被判非监禁刑的江文华,在非监禁刑期间,一直在家里跟老爸学室内装修手艺。对法院的从宽处理和帮教,他心藏感激,并表示以后一定要好好做人学艺,以实际行动感谢法院给他指了一条明路。“以后手艺到位了,我还要自己搞个装修公司呢!”江文华满脸笑容地对记者说。

    院长作保帮忙贷款的金泉,也早已成为当地一名远近闻名的致富能手。他不仅把村里废弃的一块田地承包下来,挖了两口塘养鱼,还盖了两间房,在前两年养起了黑豚,在村口,还有他经营的一家榨油厂。

    金泉自豪向记者“炫耀”,论创业的成功,在他们村的同辈人中“还找不到第二个”。据介绍,金泉每年的收入已达六七万元。因为榨油需要大量花生,在金泉的引导下,当地很多农户便在地里改种起了花生,这使得每亩地的收入都净增了几百元,农户们都增加了收入。

    据介绍,与金泉实施抢劫的另一同案犯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刑满出狱后又犯罪了。 金泉把自己的人生比作小孩走路,开始总走不稳,如果有人扶一扶,帮一帮,慢慢地就走稳了,剩下的路,自己就能充满信心向前跑了。

    临采访结束,金泉告诉记者,法院给了一条光明大道,以后不会再跌倒了!

    意义

    真正体现司法的平等、文明和人性化

    “对于很多刑事犯罪,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法官的工作当然轻松了许多,也符合法律规定。而要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法官除审案之外,还要做大量额外的工作。”钟华告诉记者,此项工作在莲花法院实施后,大家明显看到了什么叫“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有力措施。”莲花县司法局局长贺中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判后回访帮教在社区服刑的非监禁刑人员,不仅有利于这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而且对司法局和县、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神泉乡上江村党支部书记陈元恩告诉记者,他们村里有两个村民被判缓刑,在非监禁刑期间,法院同志经常上门来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让村里少了很多后顾之忧。现在这两人都在努力改造,常常参加村里的义务劳动和抗洪救灾等工作。“精神头儿十足呢!”陈元恩乐呵呵地笑。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华生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对于莲花县法院的该项工作,他表示,多适用一些非监禁刑,在量刑时让惩罚与教育并重,多给那些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一些机会,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莲花县法院对非监禁刑工作的大胆适用与帮教,从另一方面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平等、文明和人性化。

    名词解释:

   “非监禁刑”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及犯罪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处罚措施,指不在监狱等监禁场所执行的、不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的、惩罚程度较轻的刑罚或行刑方法的总称。非监禁刑罪犯就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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