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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欠款一日还 张掖中院督促履行条款办实事
发布时间:2012-04-05 16:35: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新房)   当事人王临生向甘肃敦煌市某单位讨要工程欠款,8年未果。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眼看最后付款日期将到,可对方仍未见有还款迹象,王临生心急如焚,突然,手机响了:“ 喂,王临生吗?请明天来领工程款。”“啊!好的,一定,一定。”王临生放下电话,半天回不过神来:这是真的吗?这事怎么倒过来了!我讨了8年债,每次都请吃请喝,遭人白眼,还讨不来钱,这次是怎么了,他们要主动给我还钱?难道真是“督促履行条款”起了作用?

    现年60多岁的王临生,是甘肃亨利建设工程公司第四项目部的经理。2002年,他承包了敦煌市某单位Ⅰ标段工程。该工程于2003年8月26日竣工。竣工后经结算,敦煌市某单位欠王临生工程款约300万元。8年来多次讨要,对方找各种理由推诿不付。2008年6月,王临生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讨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此案过程中,王临生及其代理律师向办案法官提出,必须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否则不同意调解。办案法官询问是否有法律依据,代理律师出具了张掖中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的文件。省院法官合议后认为可行,最终,王临生以放弃124万元为代价,与上诉人敦煌市某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敦煌市某单位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王临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683516.10元,如果爽约,则应向王临生另付50万元违约金。此“另付50万元违约金”即为“督促履行条款”。

    2012年1月14日、15日是周六、周日,1月16日,王临生及其代理律师应约来到敦煌市某单位领款,对方又提出以前多次提出的理由,如领导未签字啦等等,推脱不办,引起王临生大为光火,当即强硬提出:“明天中午12点前,你们再不支付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的话,我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面对即将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强大压力,敦煌市某单位拿着调解书,专门向敦煌市政府作了汇报。敦煌市政府高度重视,为不承担50万元违约金,当天就通知市财政局将所欠工程款拨划到敦煌市某单位的账户上。

    2012年1月17日11时30分,敦煌市某单位如数将1683516.10元支付给王临生。一起长达8年之久的欠款纠纷就此画上了句号。 王临生不胜感慨地说:“没想到‘督促履行条款’这么管用。”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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