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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逃逸 男子积极赔偿损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3-19 14:21: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明亮 许芳)   近日,河南省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9月18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辛驾驶豫K88712黑色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鄢陵县开发区与花博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张钰翔相撞,造成张钰翔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马某辛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鄢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马某辛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十五万元。并于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辛到鄢陵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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