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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绳剐伤行人 两车逃逸均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2-01-04 11:12: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晨)   骑自行车撞在连接前后两车的拖车绳上受伤,近日,原告姜某将前后两车的司机与车主一并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费用。

    姜某诉称,2010年10月3日晚7时许,原告骑自行车有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某汽车修理厂门前时,恰遇被告沈某驾驶的货车拖着另一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经过。由于天色已晚,视线不良,原告并未发现连接在两车之间的钢丝绳。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拖车钢丝绳剐倒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左小腿皮擦伤。事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沈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姜某将前后两车的司机与车主告上法庭后,由于两机动车均逃逸,下落不明,法院在对其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石景山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有二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九万余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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