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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撞死人 逃亡路上再犯罪
发布时间:2012-06-04 17:13: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金勇)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因为被告人的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逃亡路上,被告人不思悔改竟又盗窃电线多达12次价值67507元,最终自食其果。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交通肇事逃逸后在外地盗窃电线的案件。
看着这位身材很普通的被告,很难想像他竟然能在外地盗窃电线多达12次,剪断电线1128米,价值67507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汉辉犯有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秀英、陈菊娇、刘洋、刘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斐(摩托车主)、张学华(借车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于交通肇事罪自愿认罪,但对于盗窃罪,被告人辩称是受他人欺骗,自己并不知道那是属于盗窃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2010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饶汉辉驾驶摩托车,在龙市镇庄前村江发花纸厂门前路段,与相向行驶由刘玉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碰,致使刘玉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5月2日死亡;被告人饶汉辉当即驾驶摩托车逃逸。经认定,饶汉辉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被告人逃逸到福建期间,即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饶汉辉伙同万得华(已判决)、张长嘉(已判决)在福建省三明市先后12次,用断线钳将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电缆线1128米,价值人民币67507元。 井冈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汉辉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饶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507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饶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2767.3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秀英、陈菊娇、刘洋、刘文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扣除已赔偿的人民币22000元,尚需赔偿人民币9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学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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