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石磊 钟志远)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被告人薛耀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在家人的支持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薛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薛耀驾驶车牌号为渝AMZ912的中华牌小轿车由九龙坡区白市驿的家中出发,前往江津区双福镇滴水村接其妻回家。当车行驶至江津区双福九江大道距离东风小康汽车厂一号门约100米处的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薛耀将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舒世容当场撞死并逃离现场。经重庆市江津区交巡警支队认定,薛耀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月23日,被告人薛耀在其家人的支持下,主动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薛耀赔偿了被害人舒世容亲属因舒世容死亡产生的安葬费等费用人民币2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耀的亲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薛耀赔偿被害人舒世容亲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的,已给付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薛耀的作出书面谅解,并要求对薛耀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耀肇事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薛耀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同时,薛耀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