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女子万某因对保险公司员工处理其车辆的保险理赔不满意,为报复而叫人对保险公司的员工实施了伤害。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被告人万某因对中国某保险股份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员工处理赣M82877车辆的保险理赔不满,便授意被告人胡某红,由被告人胡某红纠集被告人胡某福及同案犯胡某魁、胡某文、胡某明(均已判刑),伺机报复保险公司员工。2010年9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授意一女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以徐某驾驶的车辆在南昌县教育局门口出车祸为由,将保险公司当晚值班的员工袁某骗至南昌县教育局门口后,由被告人胡某红、胡某福等人持不锈钢管将被害人袁某打伤致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红、万某、胡某福一方已赔偿被害人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1年9月7日,被告人胡某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红、万某、胡某福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红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福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袁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福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红(有犯罪前科)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