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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县一男子违规爆破炸死一人领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2-02-17 13:44: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在建设屯级道路过程中,由于不注意安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村民覃某江在爆破作业时听到有人喊“好了”就引爆,结果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为此身陷囹圄。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覃某江今年42岁,小学文化。2011年8月26日上午,覃某录组织覃某江和蒙某等人到某屯级道路建设工地进行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覃某江负责将已钻好的炮眼里的积水清理,覃某录负责装置炸药和雷管,蒙某等人将放在爆破地点附近的空压机等设备拆除并搬走。覃某录在装置炸药和雷管过程中,蒙某去帮忙将雷管引线连接。中午12时许,覃某录叫覃某江将引爆线路拉往肯地(地名)方向,覃某录和蒙某在工地爆破点作雷管引线连接情况的最后检查工作。覃某江将引爆线拉往肯地方向后,到一大石头后面躲避等候引爆。大约十分钟左右,覃某江听到有人喊“好了”,在没有确认覃某录和蒙某是否已撤离爆破点到达安全地带的情况下,将引爆线路接入到发爆器并按动发爆器的按钮引爆炸药,致使正在爆炸点检查连接线路的蒙某当场被炸开的石头砸中头部,因伤而死。 案发后,覃某录及覃某江电话报告乡人民政府,覃某江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江在参加屯级公路建设过程中,没有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却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覃某江在案发后,积极向乡人民政府报案,归案后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覃某江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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