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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却承揽拆房 违规作业致四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29 11:34: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因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四名工人在拆除厂房的过程中不幸被压身亡,无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承揽人需担刑责。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上诉人韦品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原审查明,2007年11月23日,无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韦品贤与大余县新良啤酒有限公司签订《拆除旧厂房协议书》,非法承揽了该公司的四栋旧厂房拆除工程。之后,韦品贤(韦方有韦品贤、唐晓华、罗朝进、杨其凡)邀集郭荣彬(郭方有郭荣彬、张克龙等)入伙,双方各占50%的股份,共同出资60万元合伙拆除旧厂房,并约定施工过程中韦品贤与郭荣彬(已判刑)负责管理和协调,张克龙负责具体施工。同年12月8日,开始拆除工作。2008年1月10日8时30分许,郭荣彬和张克荣带领作业人员拆除酿造车间,在用钢丝绳和葫芦人力拉倒不成的情况下,张克荣指使作业人员到三楼用铁锤砸框架柱。10时30分左右,张克荣带领方宣昆、朱厚明和唐晓华在砸南北墙角的框架柱和墙体时,由于拆除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程,造成四、五层楼面突然坍塌,导致上述四人被压并死亡。经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韦品贤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死者家属已获得全部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赔偿款。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韦品贤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大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韦品贤借机逃走并藏匿,2010年10月7日广西崇左市公安局左州派出所将韦品贤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韦品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韦品贤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韦品贤明知自己无拆房资格证书,仍与他人违法承揽拆房业务,且在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楼面坍塌,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上诉人韦品贤在案发后与同案人一起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且庭审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到上诉人韦品贤在监视居住期间,借故逃走,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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