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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推进三项工作 尽最大努力减少涉诉信访
作者:孙瑜   发布时间:2012-02-06 09:51:41


    化解矛盾:从源头上封堵涉诉信访

    人民法院的终端职能就是通过各项审判活动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目的,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贯穿审判执行工作的主线。

    首先,要依法化解矛盾。就是要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人民法院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为何要强调依法化解矛盾?其意义显然:一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也是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条件,离开依法性就必然违背公正性,化解矛盾过程也就难免不发生“欺软怕硬”;二是确保审判公平性。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平等保护,避免因非法化解而给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其次,要善于化解矛盾。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问题十分明显,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更为突出,呈现出多发性、综合性、多因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悄然考验着法院的化解矛盾能力。当今,法院所面临的矛盾状况也很复杂,有的是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问题,有的是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是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等等。面对繁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充当矛盾化解器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应地制宜、因人而异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不可“一刀切”,这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善于发现矛盾,还要善于抓住矛盾,更要善于化解矛盾。

    再次,要追求案结事了。审判工作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就是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案件通过审判,能否定纷止争?能否息诉摆访?这是衡量审判社会效果好坏的“硬道理”,案结了,事了了,就自然会取到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工作在无形之中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反之,案结了,事未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化解,带来负面社会效果也就成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案结事不了的情形:譬如在审判上,忽视思想工作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就案办案,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动辄进行判决,导致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执行难度大、涉法上访人数多等后果;在执行工作中,不注重执行方法,不讲究执行艺术,在未能穷尽执行措施情况下,动辄裁定终结、终止执行,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尤其是对案件当事人来讲表现更为强烈。

    管理创新:从措施上预防涉诉信访

    目前,大多基层法院没有设立独立的信访部门,信访职能多由立案庭承担,普遍存在着人员偏少、力量偏弱的问题,影响到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做好信访工作,首先必须完善组织,将信访职能从立案庭分离出来,整合信访管理资源,组建一支完全能够信任信访工作需要的管理队伍,集中领导、集中人力、集中财力处理信访问题,以厘清职能分工,防止相互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制度是实现工作目标的保证,要有效预防涉诉信访,就要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摒弃过去为“预防”而“预防”的观念,放弃单个信访制度“单枪匹马”地干,着眼于“大预防”涉诉信访制度的构建。

    1、队伍建设制度——管好“人”

    人民法院的形象好坏,其工作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同,与法官的素质有着密切联系,队伍建设抓上去了,法官的素质也将随之得到提高,以此推论,法官素质提高了,不仅可从“人”的角度减少涉诉信访的成因,还可以通过对“案”开展判后释疑让当事人“理顺气通”打消信访念头,可见,法官素质的提高可有效减少当事人信访。当然,法官的综合素质提高有赖于法院队伍建设的加强。

    从涉诉信访视角看,法院队伍建设的制度构建,要着重考虑:一是政治学习制度。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来解决为谁审判、为谁执行的问题,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业务学习制度。增长业务知识与审判技能,提高案件裁判质量,降低案件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提高执行工作艺术,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兑现;三是谈心制度。谈心活动是我党重要的组织生活内容,具有光荣传统历史,过去适用,现在同样适用,可以及时掌握干警所思、所想、所求和所盼,可以化解干警矛盾,解决工作问题,促进同志团结,增强工作力量。

    2、审判监督制度——办好“案”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的职责。公正与效率是可见的,他体现在每个案件的细小环节之中,要求我们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的同步实现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法官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责任观念、效率意识、审判方式改革等,除此之外,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同样显得十分重要,他是全面实现审判工作目标的重要保障。

    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可以从“案”层面减少涉诉信访,这与其职能属性分不开。通过监督,可促使法官公正办案,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要做到程序合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可促进案件审判质量提高,从标点符号到案件定性、从规范着装到规范庭审、从叙事说理到适用法律等都纳入案件评查范围,尽量减少案件中特别是裁判文书中的瑕疵,提高裁判文书的权威性,让当事人信服,从而减少涉诉信访事件;可催促法官快审、快结、快执,缩短案件审限和执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

    基层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上如何“能动”起来?依笔者之见,一是要克服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对审判监督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的问题,树立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就是抓公正司法、抓队伍建设、抓为民司法的理念,把审判监督管理放到与案件审判执行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大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形成司法行政、案件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管理“三位并重”的新格局;二是要克服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普遍存在的只注重按统一设立的标准对案件质量进行事后评查的问题,切实拓展监督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坚持“人案并重”、“以人为主”的监督管理原则,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由原来的单纯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向人案同步监督管理转变,实现管案又管人的双重目标;三是要克服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普遍存在的管理滞后、被动监督的问题,切实强化管理的防范功能、监督的威慑作用,把监督管理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的始终,实现由原来的事后监督、被动管理向全方位、立体化监督管理新格局转变;四是要克服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审判监督管理人员偏少、力度偏弱的问题,整合监督管理资源,充实调整监督管理职能,真正形成“精审判、强监督”的新局面。

    3、司法为民制度——服好“务”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法院审判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司法为民”要求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要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坚持以人为本,把每一个审判、执行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司法为民意识是思想基础,创新服务措施是具体行为表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活动,如起诉阶段,可以建立导诉员制度、快速和便捷的立案制度、涉民生案件的关怀制度、诉讼指导与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人民法庭直接收案或巡回收案制度;在审理阶段,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实行限时审结制、推行案件速裁机制、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实行预约开庭、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执行阶段,案件及时进入执行程序、进行执行风险提示、实行减免交申请执行费、对困难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等等。服务工作做好了,外在形象就塑好了,人民法院工作就很自然地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与理解,由此也可以减少涉诉信访事件。

    廉洁执法:从根源上减少涉诉信访

    法官的不廉行为是造成当事人涉诉信访的重要根源。法官手握案件审判权与执行权,如果法官不能正确对待“权”与“利”的关系,腐败便由此而生。法官的不廉行为,是以牺牲社会公平与正义、亵渎国家法制尊严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代价,可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我国司法廉政制度内容较为全面和系统,如《法官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五个“严禁”》等等,制度内容覆盖面广,规定明了详细,为监督法官廉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由此看来,廉政工作做得好与坏,问题不在于制度缺失,而在于执行是否得力的问题。从现状看,法院普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花大力气抓好廉政制度的宣传与执行,应当作为当前廉政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廉政制度执行好了,可从法官的“不廉行为”角度封杀当事人的信访理由。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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