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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期满未停播 范冰冰诉两公司索赔450万元
发布时间:2012-02-06 09:11: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晓霞 黄硕)   广告合同期满后仍在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演员范冰冰将两家合作厂商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0万元。

    范冰冰诉称,2009年3月和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水果类食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服务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合同内约定若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则公司及其经销商可以享受延长广告试用期3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且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广告。

    2009年6月,范冰冰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9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

    范冰冰发现上述两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原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由于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并向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赔230万元,向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索赔220万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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