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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涵予“被代言”起诉三被告维护肖像权
发布时间:2011-09-07 16:17:24


     光明网讯   因自己的肖像照片被电脑公司不当使用,被代言产品后的照片刊登在刊物上,出演集结号等多部影视作品的著名演员张涵予认为杂志出版方、发行方及产品销售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上述三者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张涵予诉称,2010年10月,第一被告某杂志社出版了“2010年10月号 总第94期”刊物(下称“侵权产品”),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修改原告原有的肖像照片,并将修改后的原告肖像图片与“BenQew2420LED显示器”的产品图片和宣传文字强行置于一起。

    张涵予认为,北京某杂志社系第一被告的发行方,依法发行第一被告的杂志。第一被告作为侵权产品的出版方,未经原告同意,修改原告的肖像照片并刊登在产品的宣传广告中,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张涵予称,2011年5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自第二被告北京某杂志社购买了第二被告发行的“2010年10月号总第94期”刊物,第二被告作为发行方,其应对发行的刊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被告明基电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或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中,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出版2010年10月号总第94期杂志;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2010年10月号总第94期杂志;第三被告停止在广告中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经济损失15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此案定于2011年9月14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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