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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一村支书重复报账侵占村集体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1-29 09:12: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禹怀 宋妍)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的案件,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7月至12月,王某任泗洪县朱湖镇庄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假借该村维修广播、修建村部厕所的名义及借需要交纳“三麦”保险金的机会,采取虚开票据、重复报账等手段,将该村集体资金60420元非法占为己有,后经他人举报案发。 法院认为,王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支出,重复报账的手段,将村集体资金6042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自愿认罪且主动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至县监察局并返还受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并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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