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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被超市员工打伤 法院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1-12 16:50: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吉国民)
2012年1月11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乐乐超市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付原告郭某赔偿款5600元。
2011年8月14日,七旬老太郭某到被告超市购物,原告因故与被告服务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服务员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进范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外伤,花去治疗费3200余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向其支付800元住院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为此形成争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486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被告负责人情绪非常激动,对原告郭某起诉超市很不理解。其认为服务员将原告打伤后,超市打120将原告接到范县人民医院治疗,并预付住院押金800元,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超市已经将打伤原告的服务员开除,原告应当起诉服务员。主审法官张庭长耐心对被告释法说理,使被告认识到超市作为雇主对雇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看到被告方的态度有所缓和,张庭长在开庭前又主动到原告家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开始原告的态度非常强硬,表示起诉请求的数额一分也不能少,经过张庭长的多次耐心沟通,原告答应听从法庭的调解,关于赔偿数额可以做出让步,双方对立的情绪得到缓解。 张庭长抓住火候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600元,并当庭履行。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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