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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专稿:“扶不起”的道德危机与法制困境
作者:力蒙 发布时间:2011-12-31 08:55:58
见义勇为后反被诬陷为肇事者,此类案件近期在神州大地不断上演。案情往往大同小异:一方当事人一口咬定被对方撞倒,一方信誓旦旦称是见义勇为,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虽然有司法的介入,但此类案件结果往往不了了之,各方当事人对案情进展往往讳莫如深,守口如瓶。谁是谁非,谁占理谁冤屈?当事人的心态我们无从得知。近日一桩另一起类似案件的上演,却让我们有幸一睹“被扶者”的心里所思所想。 据大河网报道,12月7日上午,河南一姚姓妇女驾驶三轮摩托在十字路口闯红灯时急打转向致车翻人伤,一名路过面包车司机停车施救,然而被救者却死死咬住是上前救助自己的面包车司机撞伤了她,要求赔偿。她的理由与各种版本彭宇案中的“被扶者”如出一辙:不是你撞的你会救我?但最终,警方通过核查监控录像,还了无辜者清白。 所不同的是,徐老太、王老太们在跌倒后,一口咬定是对方撞倒的,且自始至终不松口。而这位姚老太显然没能“扛”到底。在事实证据面前,姚女士最终承认确实是自己闯红灯违章行驶加之雨雪路滑操作不当而摔伤。当时见有人停车来扶自己,想到自己治腿伤要花钱,就想到赖救人者一下,让他来出钱以减轻自己负担,岂料聪明反被聪明误。 这一事件再次拷问了做人的道德底线。但是,在道德表象的下面,是徐老太、王老太、姚老太们在事故面前对可能承担的巨额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的担忧。所谓一人住院,全家翻天。虽说现在人们普遍都有了医保,但如果不幸遇上车祸致残、重大疾病,医保就显得杯水车薪。于是,出于超利避害的人之本能,她们跌倒后,都不约而同想要抓住那一根送上门来的救命稻草。这就是“被扶者”的潜规则。 其实,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事故发生后,每个人都希望事故成本最小化,获利最大化,人所皆然。潜规则的核心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药家鑫为什么刺出那八刀?我们事后所做的只能是猜测,就连他的父母最终也没能明白自己的儿子为何变得那么残忍?笔者分析,药家鑫正是因为害怕“临死拉个垫背的”潜规则施加于自身,因而反过来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施于他人,举刀杀人。事后药家鑫也承认自己的杀人动机:怕农村人难缠。一个“怕”字,道出了药家鑫对这种事后可能难以了结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的恐惧。 这类案件,从一个角度折射了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障系统是何等不完善。有人说,与其纠缠于道德之争,倒不如反思一个多元化救助体系的缺失。应该说,我国近年来积极探索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努力方向是正确的,至于现有保障的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面低,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克服的问题。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曾这样说,在今天这样一个风险社会,不测风云与飞来横祸随时可能发生。如果我们没有一整套行政救助与社会救助机制的荫蔽,孤立、无助乃至绝望就会很容易降临到我们身边。的确,与国人的低收入相比,庞大的医疗费用很容易让人产生“希望与他人分担”的心理;而肇事者也存有怕被讹赖的心理。于是,见死不救、倒车碾人、肇事逃逸的不良社会现象就此诞生。 但是,并不是说,有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药家鑫就不会捅向张妙那八刀,张妙也不必费心去记药家鑫的车牌号了;并不是说,有了社会保障体制,徐老太就不会躺在地上而是自己爬起来高高兴兴地去医院。既然如此,如果富人被撞了,撞人者就可以拍拍屁股扬长而去了?其实,保障归保障,权利归权利,有钱人无须为医疗保障担忧,但他也有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但是,一些人有了固定的思维定势,一出事就埋怨制度不健全,是理所当然的体制问题。打工者坐视妻子被联防队员强奸,居然也有人归结到体制之弊;小悦悦事件,也有专家为世人的冷漠开脱,说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不应该指望人们应有道德。 我们要说的是,动辄把人的恶行归咎于制度,动辄为一种恶行寻找制度借口,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 药家鑫案已经不是个案,它折射的是社会的道德良知沦丧和法律保障的缺失。倒车碾人、肇事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追根溯源,我们不得不说,是我国不健全的法律在助纣为虐,法律已经走向惩恶扬善的反面。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公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把一个人撞成重伤较之于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付出更高的代价。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撞伤,否则,“撞伤不如撞死”事件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在司法程序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先由交通警察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死亡,双方一般很快能达成赔偿协议,但是伤残,一般要在治疗结束以后三个月才能做伤残鉴定。而治疗的时间不容易确定,赔偿的数额就不好确定,往往形成诉讼,而一起诉讼往往可以拖上半年甚至一年二年。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肇事者往往选择遵循潜规则。 此外,在刑罚量用上,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严重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一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把故意追碾这类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违法犯罪的成本小之又小,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 而在国外,比如加拿大,根据该国一些省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在当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全力抢救了伤者的话,那么其在进行了民事赔偿后有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如果驾驶员不积极抢救伤者,那么即便其完全属于过失肇事,也照样会被检方以涉嫌交通事故罪指控。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有急救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三十年来,我们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建立了基本完备的司法制度,但却未能使司法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内在统一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制无法形成统一整体,精神上也相互矛盾。在任何社会,司法的最终目标是惩恶扬善,但是在中国却走向了反面。如果法律让人因道德行为而损失巨大,则会造成人们因趋利避害而放弃道德行为。因此有人说,当前的道德困境,一定意义上也是法制的困境。 在正常的社会形态下,道德始终居于法律之上,当道德遭到践踏时,法律就必须站出来维护道德的底线。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完善法律法规为根本前提,以健全社会保障体制为经济保障。这样双管齐下,让救人者、被救者都能免除后顾之忧,这样才能“扶起”整个国家的道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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