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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应兼顾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2-08-07 09:45:42
连日来,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救人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新闻引发热议。据《广州日报》8月2日报道,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击的1岁女童雯雯,导致腿部被碾压。事后,当地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在雯雯遭遇的事故中,路边的停车挡住了肇事货车司机视线,而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应和所停车的司机各自负担25%的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舒舒因为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也应负25%的责任。
冒着生命危险去拯救他人,这种见义勇为的举动无疑值得肯定。只是令李舒舒和公众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因为救人妨碍了交通安全而要承担部分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人认为,交警部门不考虑李舒舒临危救人的善良动机,罔顾其见义勇为的客观事实,机械照搬法律条文,以致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在当前助人为乐美德严重滑坡的现实语境下,无异于给人一种“好人没好报”的恶劣价值误导。 平心而论,从感情上讲,公众为李舒舒见义勇为却要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鸣不平实属正常。因为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李舒舒不挺身而出,最终可能上演一出年仅1岁女孩雯雯生命消逝的悲剧。这种为拯救他人生命置危险于不顾、本应受到褒扬的行为,却因违反了交通规则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众自然在感情上自然难以接受。不少人认为,李舒舒即使有过错,但阻止了一个鲜活生命消逝的悲剧发生,两相对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也应对李舒舒的责任不予追究。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均需要辩证地看待。公众为李舒舒鸣不平,从感情上说,无可厚非,亦可理解。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断分析的话,李舒舒冲上马路救助横穿马路的小雯雯,确实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让其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妥。如果仅仅因为李舒舒见义勇为而对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予追究,将全部责任推到司机身上,同样有失公平。因为道理非常简单,法律只有被遵守才能体现其应有的尊严,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决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而不遵守法律。即使法律存在一定的不足或者缺陷,但在未修订之前也应遵守。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就可能成为恶性循环。 由此看来,李舒舒舍己救人而要承担交通事故部分责任这一事件,既要从道德上充分肯定李舒舒的见义勇为壮举,又要从遵守法律的角度出发,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前者来说,李舒舒尽管违反了交通规则,但毕竟因为要救人,主观上无故意,其行为应当被谅解,更应该肯定和褒扬。就后者来说,法律不容亵渎,李舒舒依法应承担责任就必须承担,这与道德上的嘉奖并不矛盾。换言之,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我们既要大张旗鼓地褒奖见义勇为的高尚举动,以此弘扬真善美的社会风尚,更要严格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决不能将二者“一刀切”地对立起来。也正因为如此,目前有关方面不仅为李舒舒申报了见义勇为奖,而且还作出了表彰宣传的决定。 当然,李舒舒见义勇为却因要承担部分责任引发广泛质疑,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道德和法律难以有机兼顾的矛盾。笔者认为,道德需要褒奖,法律亦需要尊重。在当前道德和法律的现实语境下,有必要协调统一各职能部门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意识,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时考虑特殊情况。特别是国家层面需尽快出台“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真正实现褒扬道德和尊重法律的有机统一,从而避免类似尴尬的局面再度出现。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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