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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空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11-28 13:34:31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并且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宣言。
党的十八大将我国领进强国富民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起点,但是发展中的中国仍然在是较长期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转变,必然引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一系列的进程中,要能够及时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和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关系、利益冲突等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唯有借助法治的力量,树立“全面”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空观。法治,是治国理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人民清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根本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法治时空观的提出,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作支撑。党的十八大报告,是在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15年来实施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时空观,是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实现“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的发展目标和治国理政的英明决策和政治保障。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理论阐述和工作部署,高度集中于“全面”和“加快”两个关键词,突出了新的历史起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时空观和小康社会人民幸福指数的多维渴望。 法治建设的“空间”要求是“全面”。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人们期盼的小康社会,当然不只是物质的富足和享受,更希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平等享有尊严与自由。恩格斯所说的“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就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规律的法治化。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永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才能发挥“法”这个治国安邦之利器之功,事断于法,顺乎民情,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使人民真正成为小康社会的主人。 法治建设的“时间”要求是“加快”。“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时间”要求。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15年来,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和对法治社会民主、公平、正义的期待等方面还客观地存在不少差距。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生活稳定安全、生存发展保障、权利利益实现、物质精神需求的期望越来越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与世界共同谋求和平发展也愈加具有挑战性,所以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打牢坚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才能保障用8年时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十八大报告将“法治”上升为治国理政理论,明确法治建设进程的时空观,这是党的执政理论的重大创新。报告在不同层面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要加快“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这些都充分表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执政理论的伟大创新。这些新思想、新理论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导人民法院科学发展都具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法治建设的时空要求告诫我们,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解决好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一系列问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维护国家稳定,实现国家繁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司法,是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手段和无以替代的功能。十八大报告中出现的六次“司法”关键词,既是法治时空观的着力体现,也是在历史新起点对人民法院的殷殷寄望和更高要求。人民法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的法治时空观和具体工作要求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推进“公正司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进“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十八大报告中的“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基本保障”六个“司法”方面的关键词,既是人民法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法履行使命的“空间”涵盖,更是人民法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司法保障“时间”要求。六个司法关键词,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使命,是任务,更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的具体工作绩效指标。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司法权,是党的重要执政权之一,也是党领导人民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践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重要主体和生力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成果的捍卫者。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大精神,牢记使命,不负期望,正确履职,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建设时空要求为时代重任,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人民法院义不容辞,大有作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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