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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法院推进刑事和解促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1-12-14 11:30: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学伟)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一些轻微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采取刑事和解机制,推进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讼诉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1年7月26日20时05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牌照重型普通货车沿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新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被害人当时摔倒在肇事车的左侧,自行车被肇事车左前轮碾压,被告人在事发后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叫救护车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后被害人张某某经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二连分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该院在受理此交通肇事案后,承办人通过仔细阅卷,了解案情后,在被害方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积极联系被告人家属及被害人家属,主持调解,开始被害人家属提出赔偿30多万元,而被告人家属表示只能拿出几万,因双方差距悬殊,不欢而散。而承办人认为本案有和解的余地,多次联系双方,给他们释明法律,析明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心理向合理、稳定的方向转变,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该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而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和解,不仅能让被害人及其亲属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被告人发自内心的道歉和忏悔,也是对被害方心理上的慰藉,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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