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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谐解决
作者:张胜敏    发布时间:2012-12-20 15:24:08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社会矛盾也随之突显出来,各类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并复杂化,随之也出现了矛盾升级、范围扩大等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诉讼,老百姓称其为“民告官”的官司,就司法实务而言,由于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行政诉讼案件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是不适用调解原则,所以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目前结案以判决方式为主。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案件是“民、行”案件的交叉,许多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于民事争议所引发,法院行政判决作出后,实际上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另外,很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还需要处理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还有,不少行政案件简单地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反而会导致冲突升级。那么如何能通过一种灵活有效的方法,妥善解决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并且一并处理好行政诉讼背后的真正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呢?

    当前,各地法院都在探索利用和解的方法,处理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即法院在理行政案件中,可以在作出裁判之前的各个阶段,在遵循便民、利民、为民,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当事人和解工作。在认真研读案卷,深入实地调查,详尽了解争议焦点之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尝试性地提出双方协商和解的建议,通过双方和解解决,妥善解决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和解意味着在行政审判领域内,能够促使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条件下,作为原告一方的民众可以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协商和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并保持良好关系。其所呈现出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解决个案本身。“和解”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和解解决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是绝对的弱势的群体,特别是在涉及困难群体利益保护的行政案件中,由于原告诉求的利益往往都关乎其基本生存条件,且往往以极端的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不仅难以达到诉讼目的,还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而通过协调和解,法院能够在这类行政案件中,最大程度地为有困难的原告提供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和解结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双方和解,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行政争议各方的利益冲突能够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较之判决能更好地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及公共管理服务水平的作用。

    第三,和解处理案件能让法院公正高效解决争议,使官民更和谐、社会更稳定。相对于裁判,行政和解更加灵活、高效、经济、公平。解决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对抗的强度,解决争议更彻底,更利于执行,当事人满意率高,能有效防止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涉及关系到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利益民生问题的行政管理领域,如涉及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行为的案件的群体性纠纷,通过协调疏导,协商、对话,能很好地促成群众与政府理解、互信关系的建立。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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