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金松 潘懿峰)
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王春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王春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4月初,王春发在QQ聊天时,与一陌生人互加为好友。对方问王春发想不想赚钱,可以提供其他人的身份证给王,让王春发到各地去办理各类银行卡,办好后邮寄给他,他可以支付王报酬。4月16日晚,王春发再次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第二天对方将一个包裹寄给王春发,里面有9张陌生男性身份证和一部手机等物。此后王春发按照对方的要求,冒用他人身份证,先后到广东省韶关市中国银行、湖南省长沙市招商银行、湖南省长沙市兴业银行、上饶市建设银行、横峰县邮政银行等数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共计18张,其中5张身份证和10张信用卡已邮寄给对方,收取对方2000元报酬,4月30日中午到横峰县邮政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发冒用他人身份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到银行骗领信用卡18张,属于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本案被告人王春发骗领的是借记卡,不能透支,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