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温从勤)
12月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通过上门释法,顺利执结一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陈利云主动停止生产、关闭厂房并缴清了违法所得和罚款。
2011年4月1日,石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全县桶装饮用水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利云在没有取得生产桶装饮用水《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已开始制售桶装饮用水。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桶装饮用水的原料、工具、设备和库存产品进行了登记封存。因被执行人陈利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石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陈利云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主动履行,石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遂申请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案后,当天便与被执行人陈利云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违反了食品管理行政制度,更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如果继续无证经营,被执行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被执行人陈利云在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后,明白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即表示愿意积极整改,并主动履行了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