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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中院施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制度”
作者:吴胜钧   发布时间:2011-12-05 14:41:39


    为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建立“不得规避执行告知制度”,加大反规避执行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得规避执行告知制度”。

  “不得规避执行告知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实体处置内容的法律文书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进行规避,否则将面临加倍罚息、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中载明了规避执行的具体情形,对规避者可能采取的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限制招投标、在征信系统记录等制裁措施内容。

  不得规避执行告知制度的建立,对当事人双方均能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对债务人来说,就是要让其知晓规避执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促使其正确面对执行,打消侥幸心理,自动履行义务。对债权人来说,也能起到较好的提示作用,对债务人可能规避执行有个心理预期,可借此调动其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主动性,及早防范规避行为的发生。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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