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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破解涉诉信访难题 促进基层法院科学管理
作者:杜云鹏 发布时间:2011-11-29 15:29:37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深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是党在新形势下对政法系统,尤其是对人民法院系统提出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高发、易发期,而涉诉信访难题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之一,在涉诉信访工作要求高、难度大的情况下,承担着人民法院80%以上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涉诉信访任务最艰巨,难度最大,为倾力破解涉诉信访难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基层法院科学管理,深入开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活动,笔者试对涉诉信访难题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应对良策等方面深入进行了思考,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造成涉诉信访的原因有“三个不到位”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增加,其根源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不仅有司法环境及当事人自身因素等外部原因,也有司法体制机制、法院管理等内部原因。从法院内部管理角度来看,造成涉诉信访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不到位”: 1、案件质量管理不到位。各级法院缺乏统一的、系统的、全面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在案件立、审、执各个环节管理上虽然方法多样,但不一定科学有效,加之落实不到位,难免出现纰漏。一是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可能导致该立的没立,不该立的立了。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一些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纠纷,不仅涉及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且政策性也很强,如果政府出面协调处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如果法院立案审查不严进入诉讼程序,一旦协调不好,势必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从而导致涉诉上访。二是审判执行流程管理不严。有的不按排期开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有的文书送达不及时;有的久拖不审、久审不结,直到当事人上访才予以重视;有的执行不力,案件久拖不执、贻误执行时机和不严格依照程序法执行;有的执行不当,或超标的执行或查封、冻结、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用错误;有的保全措施适用不当。三是案件文书审查不严。极少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案件,裁判结果缺乏证据支撑的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在叙述事实、证据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不认真,导致细小节问题引发涉访信访大难题。 2、法官队伍管理不到位。在注重法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视对执法办案细节的检查和监督。一是个别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超越实际、脱离群众,重判轻调,重结案轻效果,不愿做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致使少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难以有效统一。二是极个别法官司法技能不高。有的能调解的案件久调不结,最终一判了之,激化了矛盾。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被当事人抓住程序瑕疵不放。三是极个别法官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吃拿卡要,加剧了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四是审判行为不规范,审判作风不扎实。有的法官不能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不严格执行程序法,言行举止不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如庭审中质证、认证不规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不细,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案件强行调解,违法调解,对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不予理睬等,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是对立情绪,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一旦败诉,很可能上访。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些上访案件是个别法官久拖不结“拖”出来的,是被个别法官吃拿卡要“卡”出来的,是被个别法官粗暴语言“激”出来的,是被个别法官生硬态度“逼”出来的,这样说,一点都不为过。 3、信访处理机制建设不到位。一是信访部门职能不强。司法不公与执行难问题是信访的热点,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法院虽然设有信访室,其主要职能是接待来访,处理来信、记录意见、报告领导、上传下达,不具备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权限,上访人因此缺乏信任,认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找权力在上的机构或领导。二是信访案件处置机制不顺畅。由于信访室的职能不全,缺乏应有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阻碍了法院内部横向联动机制、群防群控局面的形成,也容易造成处访不及时、不认真、推诿等情况发生。三是信访工作系统性差。当前,法院基本沿袭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分离、裁判权与处访权相分离的做法。使得法院各业务部门缺乏对信访问题的整体性认识,认为信访接待只是信访部门和院领导的事,与己无关,因此对信访问题采取拖拉、搪塞的态度。这种分离:一方面使原承办人基本游离于审判工作,处访人员不能有针对性地对信访焦点问题进行处访;另一方面,使大部分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产生不信任感,转而寻求领导解决问题,造成了信访工作极大被动。四是处置非法上访缺乏力度。由于信访工作无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对无理缠访者的处理无法可依,处置非法上访力度不够。 二、涉诉信访主要特点有“四个突出” 近几年来,在涉诉信访工作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笔者所在的法院将信访维稳作为每个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庭室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提高涉诉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全院初步形成了全员参与、上下协作、内外联动、常抓不懈的信访维稳工作长效机制,使非正常上访逐步得到遏制。真正实现了涉法涉诉上访“数量降、事情了、不反弹”的工作目标,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北京奥运会等敏感时期确保了无非正常赴省进京上访情况发生。分析近几年的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突出”的特点: 1、涉诉信访范围和层面扩大问题突出。过去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法院裁判不服的“申诉”、要求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如今的涉诉信访既有对生效裁判不服的,也有在审判过程中要求公正裁判的;既有申请人要求尽快执行的,也有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既有对实体处理不服的,也有对审判执行程序不满的等等,很多初访的案件,在审理未果时,当事人就去上访,理由如办案拖拉,地方保护等。 2、重访、缠访、越级访比例扩大问题突出。有的常年上访,一事多访;有的逐级上访,多次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数年上访。 3、上访诉求多、期望值高问题突出。有的上访案件初访时请求事项单一,请求数额几千元、几万元,上访几年后请求数额增至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呈现复杂性,处理难度愈来愈大。如:上访人刘某最初上访时只要求法院将5000多元的案款执行到位,在被执行人死亡后,刘某遂向法院提出高达1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并且提出其他额外无理要求。 4、信访当事人对立情绪大问题突出。许多信访群众对法院尤其是案件原承办法官存在很大对立情绪,接待稍有不慎,极易使矛盾升级,小则争吵不休,大则继续上访,甚则矛盾激化。 三、破解涉诉信访难题需严格“四方面管理” 涉访信访难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点与现状是严峻的,要有效破解也决非一日之功,需全方位、多部门综合治理。作为基层法院,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无疑是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应尽之责,工作中需要严格“四方面管理”: 1、治理源头,严格审判管理。一是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开展案件审判质量年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能,完善案件质量监管保障体系,在案件导诉、立案、保全、证据交换、庭审、调解、文书制发、宣判、执行、诉讼费收取及案款管理等环节制定详尽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细则,充分发挥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全面管理,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二是在立案阶段,注重审查控制,做好社会矛盾的分离工作,严格审查不同的诉求。矛盾纠纷异常复杂,涉及面广,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协调处理更适宜的,可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协调解决,不能随意扩大审判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阶段,加强对庭审的监控和指导,要求审判人员严格执行程序法,注重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公示性。切实做到在审查卷宗材料与交换证据时限制上访苗头,庭审过程中稳定上访苗头,调解活动中消除上访苗头,裁判结果送达时排查上访苗头。三是在审判管理上,要特别注重加强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进一步抓好法院信息化建设,发挥局域网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在审判管理中的优势,充分利用数据库、网络、多媒体、庭审记录、证据展示、电子显示、庭审监控、安全检查、数据存储与交换等设备,实现人民法院由传统的办公、审判方式向现代化的“高速数字”方式的转变。使审判、执行等法院每一项司法活动都处在制度约束之下,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高效、廉洁、文明。 2、司法为民,严格服务方法管理。一是要切实践行“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委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审判工作,从大局的高度认识、分析、解决审判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敏感问题,把对大局的准确把握体现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良好司法服务。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构建审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推行便民措施,实行诉讼风险一次性告知、假日法庭和预约开庭制度,实行速裁方式,做到快审快结,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三是要实行和谐司法。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社会大局实现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高度满意作为和谐司法的根本标志,坚持把调解放到纠纷和案件处理的最高位置,采取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多种办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减少诉讼对抗。要建立和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村、乡、县”三级信访调解网络,加大对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做到“村排查、乡化解、县终结”的纠纷化解模式,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3、 提高处置能力,严格信访管理。一要科学设置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信访机构,在现有职权的基础上赋予其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权、检查监督权、责任追究建议权。二要全面落实维稳责任。加强领导包保化解力度,科学划分信访机构和各审判业务庭、信访法官和审判法官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强化“四定五包”责任制,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每个审判或执行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因办案不公、不廉、不快等问题出现当事人上访,承办人都必须负责向当事人解释、并做情绪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如不能妥善处置,由院监察室予以查处。三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常态化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上下协作、内外联动、综合治理的信访工作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人大、政法委、信访局、法院等单位的联席会议,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四要因案施策,区别对待。需要带着特殊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去解决涉诉信访群众的诉求和困难。对诉求合理而依法又难以解决的案件,要采取“调解协商为主、解决民生为主、理顺情绪为主”的办法息诉罢访;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寻求合理可行、缓和矛盾的办法,不能搞硬碰硬,使对立情绪更加升级;对于“拐弯处理”也不奏效的无理上访,既不能过多地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无限制满足其经济上的漫天要价,该依法打击的也要依靠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处理。五要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凡是已穷尽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手段后当事人仍上访不息的案件,要通过争取领导支持,不再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对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由上访人所在地的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稳控,法院协助配合。 4、提高司法公信力,严格法官队伍管理。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从思想上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建立民意沟通工作制度,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等问题,严禁干警对待当事人生、冷、横、推。大力推行《法官行为规范》、《法院文明用语》和《法院禁忌用语》,规范司法行为,塑造文明形象。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建立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学习制度,以岗位练兵为基础的业务培训体系,科学考评,严格奖惩,努力增强人民法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四条禁令、“十个严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无一错案无一干警违法违纪无一不文明执法现象。五是加强审判业绩考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审判工作政绩考评体系。不仅要以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目标,更要以止争息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为目标;不仅要看办了多少案件,更要看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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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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