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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卖权销售假烟 非法经营者获缓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1-09-22 16:21: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22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浩斯白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浩斯白乙自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期间,给福建南安的邓辉、广州的张振海、王秀红、福建漳州的吴泽明汇款223.007.00元,购买假烟147件(每件50条)共7350条,标值为1833600元。被告人浩斯白乙长期从事销售卷烟的活动,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呼伦贝尔陈巴尔虎旗地区销售烟卷给慧敏商店、一分利商店、超越商店、陈巴尔虎旗巴镇名仁汇烟经销店等,共销售卷烟169.16万支,经呼伦贝尔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全国九省一市卷烟价格计算标值为270.524.50元。2007年10月9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浩斯白乙的两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分别搜查出假冒烟卷22个品种,二万支,标值为391.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浩斯白乙于1998年12月17日至2001年12月30日期间有烟草专卖零售权,从事糖酒副食和烟草零售的经营,5月至2007年6月期间,被告人浩斯白乙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福建购买假烟147件,共7350条。被告人浩斯白乙将这些烟卖给小卖店和打草、种地的人,非法经营额1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综合被告人浩斯白乙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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