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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物品60余万元 获刑4年罚金2万
发布时间:2011-09-29 14:34: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力生)
9月2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所平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所平从云南省曲靖市方坤良(未归案)处非法购买烟叶140包(14000斤)运送回石城,存放在他人烤烟房内,重新打包后分为186包。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所平将其中的94包烟叶运输去转卖时,被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查获。次日,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在他人烤烟房内查获另外92包烟叶。前述186包烟叶中,有收购使用价值的烟叶共重12489斤,按江西省2009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55188.98元。 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所平和方坤良从云南省曲靖市非法运输烟叶430包回石城,重新打包后分为413包,陈所平将上述413包烟叶存放在某公司空闲生产车间内。2010年9月15日,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在某公司空闲生产车间内查获上述413包烟叶,计重37779斤,按江西省2009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460736.51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所平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人陈所平于2010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所平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15925.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所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烟叶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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