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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动执结一起12年老案
发布时间:2011-11-17 11:28: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霄)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内部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将一起长达12年的案件顺利执结。
1999年5月27日6时许,被告张爱社驾驶刹车制动不合格的农用车,载客由五河县向泗县方向行驶,途中将迎面骑自行车的薛本会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爱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连法等人各项经济损失43510.7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1999年8月23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张爱社正在监狱中服刑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河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中止对该案的执行。2003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薛连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爱社出狱后举家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0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五河县人民法院再一次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随后根据执行联动机制,通过五河县公安局查询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爱社现居住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新孙端村。于是,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果断出击,于2011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新孙端村将被执行人张爱社拘留。在拘留后的第二天,张爱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其亲属代其履行了全部义务,这起长达12年的案件得以执结。 此案能够顺利执结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全省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对全省法院和公安机关有关执行联动工作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巨大压力,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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