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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生仇恨 驾车撞人遭严惩
绵阳中院判决首例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1-11-09 14:36: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成龙)   近日,四川省绵阳中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饶贵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判决的首例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夏天,被告人饶贵全与游仙区东林乡天坪村3组黄冬梅(死者,本案被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后商议各自离婚,重组家庭。被告人饶贵全遂与其妻离婚,黄冬梅因其家人反对而离婚未果。被告人饶贵全为此多次与黄冬梅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导致其对黄冬梅及其家人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2011年2月13日,被告人饶贵全以解决与黄冬梅的感情纠纷为由,邀约黄冬梅及其家人付加明(系黄冬梅姐夫)、卓均贤(系黄冬梅之夫)到游仙区东林乡狮庵村百胜桥跟自己见面,当三人到达时,被告人饶贵全驾车加速撞向三人,导致黄冬梅多器官严重损伤当场死亡。而后被告人饶贵全下车持铁锹追打卓均贤、付加明二人,将卓均贤左小腿和左边手臂打伤后驾车逃跑。同年2月15日,被告人饶贵全到游仙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贵全因未达到与黄冬梅结婚的目的,对黄冬梅及其家人产生仇恨,在公路桥梁上驾车撞击黄冬梅、付家明、卓均贤等人,并致黄冬梅死亡,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其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但同时被告人饶贵全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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