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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清单签名确认 辩称凭结算清单付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04 16:47: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贵信)   被告亲笔签名的货物加工单,却提出要凭结算清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辩解不予支持。11月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东华五日内向原告宋小平支付加工费947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小平自2009年开始为被告陈东华加工毛衣,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原告负责将被告提供的原料加工成半成品,被告收到货物后,以自己签字确认的货物清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和加工价格为据支付报酬。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3月交付给被告三批加工好的半成品,加工费共计9476元,被告签字确认后至今未支付这笔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陈东华作为定作人,收到货物后应支付报酬给原告宋小平。原告提交的六份加工清单中只有三份有被告的亲笔签名,载明了货物的数量和加工价格,法院依法认定有被告亲笔签名的货物加工单,据此计算出加工费共计9476元。被告提出要凭结算清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交付货物后仍不支付报酬,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的主张,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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