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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已收借条未还 重复索款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05 10:09: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小红)   借款人归还欠款,公司职员签字确认已收,却又凭借条起诉还款,重复索款遭驳回。8月5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22日,被告易小庆为交赣D50801号车2007年1月—3月的养路费,向原告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67元,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并写明在2010年10月30日归还。被告易小庆借款后,于2010年8月16日向原告归还此借款,原告职员曾招媛在三张赣D50801号车2007年1月—3月《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讫证》(数额共计3067元)上均签下 “此款已收曾招媛,2010.8.16”字样,但借条未归还给易小庆。现原告凭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被告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易小庆向原告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67元,用于赣D50801号车交2007年1月—3月的养路费是事实,但被告在2010年8月16日将赣D50801号车2007年1月—3月养路费3067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职员曾招媛在被告出示的三张赣D50801号车2007年1月—3月《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讫证》上签字确认此款已收,应视为此笔借款已结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6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属重复索款,应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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