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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条抵押金参与投标 拒退借条引发诉讼
发布时间:2011-08-16 15:0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无钱交押金就要求出具借条参与投标,拒绝退还未中标人借条,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8月1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贺江华的诉讼请求。

    李义是一位墩厚老实的农民,废品收购是他的第二行业,也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2009年12月,贺江华发布一则公告称:“本人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兴建了一废品收购市场,是本圩镇废品集散中心。本人将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以招投标的方式出租其中的16个摊位。投标人需每一个摊位交纳肆仟元押金,中标后押金可折抵租金,未中标则如数退还。有意者请于2010年2月5日9点准时前来参与投标”。李义等3人因无钱交纳押金,贺江华就要求每人向其出具一张0.4万元的借条以抵交押金。李义因未中标,要求贺江华退还借条时,其借故拒绝。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贺江华人民币肆仟元,以抵交投标押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义因无现金交纳押金向原告贺江华出具借条,以抵废品收购市场投标摊位的押金,双方间无实际的钱款交付内容,且被告未投中摊位,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摊位租赁费的义务,原、被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贺江华当被告李义未投中摊位时,应及时退还借条,借故拒绝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诉其还款更是理所不当,依法不能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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