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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娱乐会所双双改名 原赊酒水食品款有效
发布时间:2011-09-08 15:32: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泗洪县帝豪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达货款101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泗洪县帝豪娱乐会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金可玉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原告王达诉称,原告是经营食品与日用百杂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名为“惠达酒行”、现名“泗洪县惠达商店”),在经营期间,原“泗洪县御香苑娱乐会所”(现更名为“泗洪县帝豪娱乐会所”),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多次向原告赊购货物折款10011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11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帝豪娱乐会所、金可玉共同辩称,根据原告的诉状和原告所提供的入库单等证据材料反映,被告认为,入库单的客户名称惠达酒行与王达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同时入库单上签字的的李成玉、黄晓燕与帝豪娱乐会所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泗洪县御香苑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御香苑)系朱艳于2007年7月9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6月、2010年6月,该企业名称、投资人分别变更为帝豪会所、金可玉。2009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期间,该会所多次向原告经营的泗洪县惠达商店(入库单载明为惠达酒行,惠达酒行无工商登记)赊购货物(酒水、饮料食品等),折款100115元,该货物均有泗洪县御香苑娱乐会所职员李成玉、黄晓燕在“泗洪县御香苑娱乐会所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御香苑变更为帝豪会所,投资人由朱艳变更为金可玉,此种变更并不能消除原企业而产生新企业,该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其转让之前所欠之债,仍应由其企业承担。在企业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金可玉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致现投资人金可玉利益受损,金可玉可依其与刘琼之间的约定向其追偿。被告抗辩认为王达非合同相向对方,其主体不适格,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御香苑经手人黄晓燕当庭证实,其接收货物均系原告经手送货,入库单上“惠达酒行”系原告王达个体经营。同时本案被告金可玉在当时亦为御香苑“合伙人”之一,对供货方的情况应该明知,要求被告提供“惠达酒行”非王达经营的相反证据,其未能向法庭提供。据此认定王达为适格主体,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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