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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08 11:36: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温毅 童鸣)   为一有限公司建设了多项基础工程,索要工程款时却遭拒付,包工头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股东却在诉讼期间将公司注销,以逃避债务。8月2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文宝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由原公司股东陈文宝、李臣忠共同支付债权人王彪工程款85271.7元及该款自2006年12月1日至还款时止的利息。

    2004年11月4日,陈文宝等人投资成立了铜鼓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宝为该公司董事长。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王彪为该钢铁公司承建了值班室、水沟、沉井、围墙等多项基础工程。期间,钢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双方核对,截至2006年11月份尚欠工程款85271.7元未付。2007年2月7日,李臣忠收购其他人股份入股该钢铁公司,并成为董事长。此后,王彪多次与钢铁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未果。2009年12月19日,王彪向铜鼓县法院起诉钢铁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钢铁公司于12月22日收到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2010年2月24日,陈文宝、李臣忠向铜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铜鼓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了两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书》和《清算报告》,两份材料都注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2月25日,铜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陈文宝、李臣忠提供的材料对铜鼓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注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工程款多次向公司催问过,且已向法院起诉,被告铜鼓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也已收到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被告陈文宝、李臣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次,被告陈文宝、李臣忠在诉讼期间向工商部门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书》和《清算报告》都注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原告争议的工程款并未计入公司债务,应认定该《清算报告》为虚假清算报告。因此应当认定被告陈文宝、李臣忠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具有过错,导致公司被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规避公司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陈文宝、李臣忠立即支付债权人王彪工程款85271.7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文宝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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