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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化解群体性矛盾有妙招
发布时间:2011-11-03 15:35: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博)   面对迅速增长的群体性案件数和日益繁重的为辖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任务,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克服种种困难,运用灵活司法手段化解群众性矛盾。截至目前,所涉及的群体性案件已调解394件、撤诉83件,判决8件。

    近年来,重庆市江津区在打造“千亿工业强区”和建设区域性中心大城市进程中,市场经济活动异常繁荣,导致房地产、劳动争议等领域内群众性案件多发。据统计,该院2010年收案18个批次303件,2011年1-10月仅3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即达5个批次512件。

  针对这种情况,该院灵活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群众性矛盾。对于群体性案件的审理,注重将调解拓展到诉讼全程。在开庭前努力吃透案情,评估诉讼风险的基础上,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今年以来,已通过庭前调解化解了群体性案件36件。这36件劳动者诉某水泥厂劳动争议案件就打破只有承办法官主持调解的局限,分管院长、庭领导参与矛盾尖锐的群体性案件调解,发挥其权威作用促进双方和解。在104名业主诉重庆市某地产公司案件中,由庭长多次参与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该院根据群体性案件的具体情况,衡量调解、和解后撤诉、以判促调等裁判方式在具体个案中利弊,优选最有利于化解纠纷的手段,避免“一刀切”激化矛盾。对于涉及人数较多、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的群体性案件,采取先判决少量案件,经上诉后,以上级法院的裁判权威,促使当事人冷静调解。如78位业主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先判决3案,上级法院维持后,双方当事人再在生效判决书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当庭调解兑现逾期交房违约金14.6万。

    在群体性案件处理中,该院严格落实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院庭领导、案件承办人主动就该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释法教育,让当事人自明纠纷事理,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为服判息诉做好基础性工作。如在220位原告诉江津区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方多次有聚集上访,意图以抱团的方式要求法院支持请求。区法院统一组织两百多名当事人开展法律释明,分管副院长专门接待,通过释法答疑,消除了当事人的怀疑,促成祥和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

    在达成的调解方案中,该院注重落实当庭履行义务,通过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兑现,竭力化解“调而不解”的矛盾。2011年以来,达成了调解协议的394件群体性案件中,当庭兑现276件,占调解数的70%。对于数额较大,当庭兑现确有困难的,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承办法官积极督促履行。胡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4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履行期间届满前,承办法官对其适时善意提示,如果不自觉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义务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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