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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倒车撞倒小孩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1-11-03 15:1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建宏 史品丽)
封闭的施工路段,谁知会有小孩在车后。被告人黄坤生一时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最终被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2772.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3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黄坤生持“C1”驾驶证驾驶云LJH779轻型自卸货车载混泥土,行至宾川县金牛镇侨乡路以北封闭施工路段作业时,由北往南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环某某(2003年9月17日出生,金牛二小一年级学生)撞倒,并左后轮碾压,致环思旭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环某某系交通工具损伤头部、躯干及四肢,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伴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坤生主动向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法院还查明,2011年2月21日,杨镜海与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大理州鸡足山旅游公路二期路面二标项目部签定混凝土运输合同,案发前由杨镜海组织运输车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运输混凝土。云LJH779轻型自卸货车系杨镜海出售给被告人黄坤生,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由被告人黄坤生于2010年3月29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营销部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29日二十四时止。 被害人的父母环某与周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坤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镜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88465.00元;其中,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人民币110000元,其余款项由黄坤生、杨镜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宾川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坤生驾驶载混泥土的货车在施工路段作业时,应当预见其车后可能会有人或其它物体的存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倒车过程中致车后人员环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其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环某某死亡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镜海在本案发生前已将肇事车辆出售给被告人黄坤生,因黄坤生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黄坤生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宾川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于10月30日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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