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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四修车工酒驾致一死三伤 首犯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1-10-28 15:31: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建锋 宋德勇 李艳敏)   河南孟州的四名修车工一起吃饭时喝得大醉,私自将修车厂的车开出,撞人致1死3伤。10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常洛营、唐光辉、韩萌萌、王培河在孟州市西环路友谊饭店大量饮酒后,常洛营提议开车送韩萌萌回家,并与唐光辉私自将停放在孟州市三江汽车修理部内维修的一辆无牌蓝色雪佛兰商务轿车开出,韩萌萌驾驶该车承载唐光辉、韩萌萌、王培河行至孟州市梧桐路东关路口其家附近停下,常洛营为表现其车技,又替换韩萌萌驾驶该车承载唐光辉、韩萌萌、王培河沿孟州市梧桐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车辆行至梧桐路东关路口北孟州市消防队门口南侧时,车辆驶入逆行车道,先后与相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和驾驶牌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相撞,致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常洛营在唐光辉、韩萌萌、王培河的指使下,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当行驶至梧桐路河阳街口北孟州市骨科医院门口北侧时,又与同方向在其前方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党某和毛某相撞,李某被撞飞后滚落在雪佛兰轿车的车顶上,党某的电动车被挂在该车右前轮附近,在此情况下,常洛营仍未停车,并在唐光辉、韩萌萌、王培河的指使下,驾车加速沿梧桐路继续向北行驶至黄河大道,后又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获轵线孟州市建材城附近时,党某的电动车及李某先后被从车上甩下,造成李某死亡。后唐光辉又替换常洛营驾车继续逃窜,因被群众驾车追赶,逃至孟州市韩愈路孟州市爱馨老年公寓附近才被迫停车,常洛营、韩萌萌、王培河被当场抓获,唐光辉逃离现场,后在孟州市三江汽车修理部被抓获。经查,被告人常洛营、唐光辉、王培河均无机动车驾驶证,韩萌萌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常洛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被告人唐光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被告人韩萌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被告人王培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交通工具高速撞击致多器官损伤造成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毛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党某、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常洛营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志飞、张晓晖、毛亚楠、党亚楠、李佳佳均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洛营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逃逸,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唐光辉、韩萌萌、王培河明知常洛营饮酒后开车,在常洛营肇事后,又指使常洛营驾车逃逸,与被告人常洛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四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常洛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光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韩萌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培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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