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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提速执行 两日拿到70余万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1-10-26 10:47: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振林 何家虎)   10月25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细心的调解工作,终使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赔偿案在2日内执行和解,画上了满意的句号。

    2010年9月12日,被执行人葛小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潜江广华至沙洋沿219省道行驶时,将公路右边同向骑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申请执行人阮媛撞倒致伤,造成阮媛右下肢高位截肢,构成五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葛平承担全部责任。

    2011年1月6日,阮媛将葛平及该自卸货车的另外合伙人吕家贵、潜江某汽运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葛平、吕家贵和潜江某汽运公司共同赔偿对其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66660元,同时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在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余损失由葛平、吕家贵和潜江某汽运公司共同承担。2011年6月,潜江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袁建各项经济损失763666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620000元,葛平、吕家贵和潜江某汽运公司连带赔偿袁建70576元(减去已经垫付的73090元)

    一审判决后,葛平、吕家贵和潜江某汽运公司不服,上诉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葛平、吕家贵和潜江某汽运公司一直没有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阮媛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为了尽快执行本案,执行法官急当事人所急,他们在10月2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就将被执行人召集到一起,结合申请执行人阮媛受伤被截肢构成伤残的现状,从情理和法理角度,以理说法,以情感人,和风细雨地做工作,希望被执行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办法,力求达到一次性全部解决。被执行人被执行法官的真情执行所感动,第二天就主导找到申请执行人的全权代理人,要求执行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平、吕家贵和潜江某汽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5000元,其余赔偿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当天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在两天中就得以执行和解,而且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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