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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法院人性化执行实现四方共赢
发布时间:2011-10-21 15:25: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友锋 刘莉平)
一件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难以兼顾,若按常规手段执行,处理不好将会引发更加激烈的冲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执行庭二庭庭长陈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注重思想疏导,讲究执行艺术,人性化的执行不仅使此案达到了执行和解,而且连带解决了另外两起经济纠纷,巧妙化解了众多潜在的矛盾,实现了四方共赢、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效果。
早在2008年6月26日,铜山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沈静偿付同达水泥厂货款3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沈静于2008年7月给付了第一期欠款10万元,此后29万分文未付。 2009年底,同达水泥厂向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沈静支付余款29万元。铜山法院执行局陈义接收案件后了解到,被执行人沈静在外有多处借款高达上百万元,因炒股亏本,无力偿还,为躲债与丈夫张成立离婚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沈静失踪后,张成立独自带着年仅10多岁的儿子生活,生活捉襟见肘,仅存的唯一值钱的财产就是在镇里的一幢二层小楼,二楼用来自己和儿子居住,一楼门面房被另一债权人李某占有,用收取的租金来抵债。鉴于本案债权债务发生于张成立与沈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追加了张成立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查封了该二层小楼。在此期间,陈义还向多家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沈静与张成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按照常规的执行程序,陈义完全可以直接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这栋楼房,此案的执行标的完全能够满足。但这样案子固然可以执结,却必然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一是初步估计该楼房拍卖款扣除评估和拍卖费用,尚能以完全偿付本案申请人同达水泥厂一家的欠款,必然会引起其他债权人的强烈不满和阻挠,乃至引发更多的诉讼;二是目前房子的一楼门面房已被另一债权人李某占有使用,强制执行会激怒李某,引发冲突;三是该楼房为张成立及儿子现在的居所,儿子正在镇里学校上学,强制处理房屋会导致张成立及儿子无家可归,影响孩子稚嫩的心灵。如何找到一条既能妥善执行又能避免负面效果产生的执行方法,成了陈义思索的问题。 陈义从事执行工作已经十多年,每年执结大大小小的案件二百多件,在与当事人长期的工作交往中,他总结了卓有成效的五字执行工作法。一是“情”。对被执行人注重释法明理,强化思想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达到春风化雨,促进自觉主动履行的结果;二是“硬”。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果断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礼”。在基层法院做执行工作,案件一上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前来为被执行人讲情的熟人、朋友,乃至拐弯抹角的关系人,不是冷若冰霜的一口回绝,而是做到一礼相待,详细向受托人介绍案情以及法律的规定,讲明公开执行阳光司法的道理,力求通过他们做好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疏导工作;四是“借”。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执行过程中,借助人民调解组织和社区、镇村干部的力量,联动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和”。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自己的观点,讲清强制执行可能的结果和拒不执行产生的后果,促使权利人与义务人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实现和谐执行。结合本案的情况,陈义庭长确定了和解执行的目标与方向。首先,他多次与申请人同达水泥厂的代理人和法人代表人商谈,详细介绍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和执行过程,分析了各种执行方法可能产生的执行结果。同时,他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张成立,反复讲解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长期不能了结对其家庭尤其是儿子健康成长的影响。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一起,倾听对方的呼声,督促换位思考,寻找主动解决债务的办法。 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年9月28日,陈义接到了一个让他无比欣喜的电话,申请执行人同达水泥厂负责人洪某电话中称,本来已对这个骨头案不抱什么希望了,看到陈法官为了执行连日奔波,处处为民着想,深受感动,这样的好法官的工作一定要支持,经厂领导研究决定,也要尽一份维护社会和谐的责任,愿意放弃17万元欠款,只要对方一次性给付12万元即同意案件完全了结。被执行人张成立得知这一消息后,也深受感动,多方积极联系,最终本村另一债权人王某愿意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楼房。这样,在抵偿买房人王某10万元债权后,张成立获得房款23万元,清偿了占用一楼门面房的债权人李某的欠款8万元,用余款一次性给付了水泥厂12万元。经陈义协调,购房人王某许诺张成立父子可以继续使用该楼房二楼,直至找到合适的居所,保障了张家父子的基本生活。 10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门前又燃挂起千响的鞭炮,满怀感激的张某与水泥厂负责人洪某一起给法院和陈义庭长送来锦旗,向围观群众娓娓讲述了这个司法为民的真实案例。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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