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10月13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山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王明山和孙双全与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承包南京及苏北地区工程的经营合同。之后被告人王明山为图方便,在未经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同意,便私自伪造了两枚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和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后被告人王明山以其弟弟王小安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等材料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了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未经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允许下,又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徐二连伪造了一枚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以及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现任及前任法人代表王建平、胡国华、杨晚成的私章,以及多个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的证书,放在南京分公司承接工程以及做假业绩等方面使用。之后,被告人王明山将一枚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交给了挂靠在南京分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袁凌飞使用。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3月份,被告人王明山用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以及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印章分别成立了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和江苏分公司,并允许淮安公司负责人陈国强去伪造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并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山未经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允许,私自伪造多枚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公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王明山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