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云长)
2012年1月13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文某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文某新想在刘某土地旁建房搞开发,但又觉得面积小了点,于是就找到刘某欲从他那里买过一块地来。刘某因没有土地证,文某新找到以前为他办过假土地证的晨光村会计张某(已死亡),以刘某的名字办取面积为507平方米假的土地证,张某按被告人的要求将一本湘集建(93)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文某新。之后,文某新又将该证给了刘某。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文某新从刘某处转让到一块面积为36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用于建房开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新伙同张某(已死亡)擅自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新为牟取私利主动找到张某,并指使、授意张某按其要求伪造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积极,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