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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的路径分析
——基于重庆市高级法院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实践为样本
作者:邓渝   发布时间:2011-10-12 10:38:04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科技强院”,实质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把向科技要效率、要质量作为加强法院建设的战略手段来抓。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而把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1]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纷繁复杂,头绪多、投入大、跨度长、更新快,如何行之有效的推进信息化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司法统计信息化着手,以法院审判、执行、信访管理系统的设计、整合、利用为路径,以科技硬实力提高管理软实力,最终服务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本文以重庆高院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实践为样本,谈谈司法统计信息化,希望抛砖引玉,引发思考。

    一、数据管理中心的建设背景

    重庆法院早在2008年初即已提出,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科学高效、灵敏便捷、资源共享的现代化法院。[2]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相继研发并升级了审判管理、执行管理、信访管理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了“一个操作平台(即工作内网)、三大管理系统(即审判管理、政务管理、队伍管理)”的架构,并统一运用于全市三级46家法院。开展了包括司法统计在内的多项培训,大力度推进信息化。目前审判、执行、信访等多个系统已经对接,不仅实现了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数据自动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系统,还实现了法院部门内与各部门间的信息数据的共享。随着应用软件的逐步开发,系统功能的逐步完善,各法院之间数据孤岛现象日益突出,中、基层法院仅能对自身数据库进行查询和统计,数据信息传递和共享较为困难。为了较好整合全市三级法院审判、执行、信访、司法政务(如:装备管理、车辆管理)、人事管理、办公自动化等系统的数据,满足法院不同人群对数据信息的需求,重庆高院正式提出并实施了数据的大集中,即数据管理中心建设。

    图为重庆法院信息系统界面
 


    二、前期建设完成

    重庆法院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前期已经完成了审判、执行、信访三大系统的基础建设和升级。

    (一)审判管理系统

    审判管理系统包括收案、立案、办理、结案、归档五大模块,基于模块实现案件的动态管理、监控、跟踪,最终服务于法官办案、统计查询、审判管理、领导决策。各个模块将案件办理的每一步骤与案件详情按照流程分别设置基础信息点,案件承办人按照基础信息点录入信息并保存于各自法院的数据库服务器中。

    审判管理系统流程图
 


    案件审理情况图
 


    (二)执行管理系统

    执行管理系统分段运行流程图
 


    执行管理系统的流程类似于审判管理系统,旨在依靠信息化推进执行分权改革进程,固化成果,加强规范管理。(见上图)该系统通过多个平台的操作,打破了“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实现了执行分权行使、分段运行、集约管理,推动了执行权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运行。

    执行系统平台及相关流程
                
                           管理指标警示平台  —— 执行质效指标排序展示
                           执行绩效管理平台  —— 干警绩效指标排序展示
                        案件流程管理平台  —— 执行裁决案件流程等       

执行管理平台 ——评估拍卖管理平台  —— 评估、拍卖、变卖流程
                 执行案款管理平台  —— 案款管理流程
                      信访督办管理平台  —— 执行信访办理流程
             综合事项管理平台  —— 调警流程等

    (三)信访管理系统
    重庆市三级法院信访系统由信访查询功能模块、信访登记功能模块、信访分流功能模块、信访处理功能模块、信访文书功能模块、信访导入功能模块、信访转处理功能模块(转下级法院处理)、信访查询统计功能模块、信访报表功能模块以及信访报表导出功能、文书打印功能模块构成。其中信访全市查询功能模块及信访查询统计功能模块可以分为基于数据中心查询和基于本地生产库的查询。对查询所得的数据进行之后在其他模块的操作;信访导入功能模块导入数据也可分为从数据中心或本地生产库中导入,然后进行对导入数据在其他模块的处理;信访转处功能模块则通过数据中心实现转处操作。

    信访管理系统数据逻辑图

 

    三、目前正在建设

    基于三大系统的建设及完善,重庆高院加大了数据的集中与应用力度,目前分七大部分集中建设数据管理中心,实现数据的高级法院集中。这七大部分分别是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数据传输交换系统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系统建设、中基层法院目标考核系统建设、文书检索系统建设、数据中心工作平台建设。目前已完成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系统建设、中基层法院目标考核系统建设、文书检索系统建设,正在实施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数据传输交换系统建设、数据中心建设以及数据中心工作平台建设。在此着重介绍以下四个部分。

    (一)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标准规范体系是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工程集约和过程规范化,保证建成的系统具备开放性、确保当前以及将来建设的各信息系统间互联、互通、互操作的基础。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由数据定义、接口定义、数据中心、适配器、数据传输等5个标准规范类组成。重庆高院数据管理中心的各类规范建设将严格按照《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标2005》、《法标2009》的要求制定,满足全市法院各项应用的实际需求,同时为全国法院互联互通打下规范基础。

    (二)数据传输交换系统建设

    数据传输交换系统建设是为全市法院建设公用的、基于法院专网的准实时(结构化数据信息交换在5分钟内,非结构化数据信息交换在60分钟内)数据交换平台。并适用于不同应用系统之间、不同法院之间的数据传输和交换,实现以下四大功能。一是满足上下级法院之间业务衔接和关联的需要,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案件、政务、人事等信息数据能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双向流转。目前,重庆高院已经基于数据传输交换系统的建设,开展了三级业务,办案效率极大提高。二是满足上级法院汇集所辖下级法院的案件、政务、人事数据的需要,从而为上级法院的业务监督、指导、辅助分析和决策提供支持。三是通过传输和汇聚案件信息、政务信息、人事信息等,满足逐步建设国家司法信息数据库的需要。四是满足法院不同应用系统之间数据复用的需求。

    (三)数据中心建设

    数据中心建设包括对全市法院原有的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修改,以完成基础数据源的补充和完善,并配套建设用于各应用系统的适配器,通过数据传输交换系统与各应用系统实现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建成后将为全市三级法院审判(包括审判、执行、信访等业务)、政务、人事业务工作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并提供统一的规范和接口,预留法院与公安、检察院及其他单位之间相互传递信息的接口。

    (四)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与中基层法院目标考核等系统建设

    实现包括全市法院绩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法官业绩考核、数据综合查询、各类统计报表等在内的全市范围的相关应用。实现高院对中基层法院审判、政务、人事等各项业务指标的检查、汇总、统计,适应法院不同时期的业务管理需求。全市法院已经使用该系统对本院和辖区法院进行考核和自查,审判质效数据自动生成、对比排名,不仅一目了然,同时为司法效能监察、司法业绩考评和司法过错问责提供了依据。值得一提的是年终目标考核软件已经成功运用于2010年重庆市中基层法院年终目标考核,实现了“机考”与“人考”的结合。在考核中,中级法院24项、基层法院23项审执质效指标和6个加分项目,均通过考核软件从审判管理系统、信访管理系统、执行管理系统提取数据,自动生成“机考”数据值,考核方式大为简化,效率得以提高。

    四、对全国法院司法统计信息化的建议

    (一)各类数据库建设
全国法院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必须根据法院的实际工作,确定服务人群,有针对性的建立分门别类的统计资源库,从而实现信息化建设的高利用率和高回报率。一是审判质效库,将提供上至全国法院,下至一般法官的审判质效信息;二是调研数据库,调研数据库将根据案件的分类及其特征,提供各类案件的数据资源;三是目标考核数据库,为考核工作提供可配置的数据资源信息,实现法院考核的信息化;四是信息档案库,该库将提供全市法院包括档案信息、庭审录像在内各类案件信息;五是司法人事、政务信息库,为司法人事和政务管理工作提供更为科学的管理和查询基础,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政务管理的及时和高效。

    (二)应用软件开发

    一是按照法院业务如民事、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部门分别开发业务类软件,从而实现各业务部门基于案件信息的比较与考核。如检察系统按照部门进行软件开发,实现了业务部门的排名和比较。全国法院可以基于审判部门特点进行软件开发,实现法院部门内部的评先评优。如民事审判工作,即可设定指标进行开发,实现比较与考核。二是基于专题分析与数据挖掘开发软件。在数据的深度挖掘上,北京法院通过对法院审判工作与案件特征的长期、深入分析,结合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技术建立数学统计模型,把孤立的案件之间建立起联系,提供数理统计、预测、挖掘等高级数据分析功能,形成了系统主题应用,获得各种视角的统计分析结果。包括执行案件终结与中止情况、商业贿赂犯罪情况等专题分析,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列。重庆高院数据管理中心后期建设将围绕可配置的审判查询软件的开发作为加强专题分析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专题数据分析的快速生成,在深度开发上,引入SPSS、Stata等统计分析软件的部分功能,实现统计数据资源的挖掘与利用。

    (三)数据外部共享的理论构架
数据管理中心建设须高屋建瓴,总体把握,不断适应信息数据共享的需求。为此,必须从数据共享主体、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三方面着手,提高共享的质量。

    1、共享主体

    全国法院内部率先实现审判、执行、司法政务类数据信息的共享。如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信息化较为发达的省市可先行联网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最终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全行业的信息共享。二是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监狱、国土、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如法院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查询涉及当事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等等。三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 北京、广西[1]、广东高院分别与相应的银行系统就裁判执行信息以及涉案企业、个人的信用实现了共享,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列,值得借鉴。

    2、共享对象

    一是涉案当事人的金融信息,基于案件审理以及执行的需求,如银行存款,债券,证券,信用,土地使用权等信息。二是审判信息,重庆法院将裁判文书发布至外网,审判信息公开,不但实现了司法的公正透明,还实现了审判信息全社会共享。三是执行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的查询。通过输入公民身份证号以及企业注册登记号即可查询自然人或法人的案件信息与执行信息。四是法院非涉密信息,如法院办案数量,审执效率,司法政务,法官不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等。

    3、共享方式

    一是法院自身须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分门别类整理数据,并提供网络接口,实现网络及数据资源的整合。二是加大与共享主体的协调力度,实现法院与共享主体的网络连接。如果基于安全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等情况考虑暂时不能实现网络连接,法院可以建立信息资源库满足自身对信息的寻求。当前人民银行仅有限的允许法院查询数据信息,建议法院将每次查询的数据录入系统,逐渐积累,最终形成法院自身的当事人银行信息数据库。三是搭建共享平台。如法院检察院系统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录入、发布、下载,在实现刑事案件办案网上流转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司法动态交流、业务研讨和咨询等网上互动工作,提高司法协作水平。四是加强信息共享的安全保护,切实保证共享数据信息的安全利用。

    五、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并非毕其功于一役,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开发和完善的过程,既要强调其系统性,又要考虑分步建设,不断推进。不仅需要办案法官的需求提出、法院信息化建设专门人才的辅助开发,还需要专门的软件研发团队的倾力配合,联合作战,以期达到较好效果。另外,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收益还难以同银行、保险、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效果相比,即便是北京、上海等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地区也存在着投入与产出比率的问题。为此,法院系统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调研力度,制定全行业实施总体规划,以更加科学的方式实现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注释:
    [1]严戈 :“科技使司法之泉更清澈”,载中国法院网。

    [2]钱锋:“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全面实施‘314’总体部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载华龙网。

    [3]黄星航:“广西高院与金融系统共享信用信息”,载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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