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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发挥公告送达的实际功效
作者:李平华   发布时间:2011-10-08 15:45:02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送达。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法院印发的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裁判文书,送达上诉状、答辩状等等。

    送达是人民法院为了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而对其送交相关诉讼文书材料的一项诉讼活动。送达这一环节做不到位,以后的工作就无法继续下去,个案之审判工作将停止不前。送达的最大难点,莫过于找不到受送达人。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中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员迁移流动活跃,尤其是中西部农村青壮年人员,为了在外打工谋生挣钱,大批大批辗转南北,奔走东西,这里一年,那里半年,居所不定,甚至三月两月便转移居所。很少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有些甚至举家外出。在其户籍当地,只可遇见其邻居或其他旁系亲属等。另外,有些负案人员,自知其被人状告,故意外逃躲避;有些即使在本地,也会对法院办案人员避而不见,一次两次三次无法找到。这种种情况,法官要向其送达文书,只能考虑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送达的目的既然是为了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事项和通知涉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必然要想方设法让涉案当事人知道人民法院在寻找他、通知他、传唤他。在不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也应尽量保证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审判实践中,受送达人是农村地区当事人的,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其效果明显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或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好得多。原因在于,在其住所地张贴公告,其亲人、朋友、邻居知道法院的公告内容,法院寻找、传唤某涉案当事人这件事,会在短时间内在全社、全村传开,知道该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会与其联系,告诉该受送达人这一事情,该当事人便知晓了与其有关的诉讼之事。一般说来,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大多数人会与受理案件的法院联系,咨询有关事宜,主动参加诉讼,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毕竟到法院诉讼的人是少数,知道法院公告送达的当事人的人并不多,即使有人知道,因与其无亲戚朋友关系,自然也是漠不关心。至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农村地区外出人员更是无从知晓,一是不愿意阅报或无时间阅报,二是即使偶尔阅报,也没有多大机会阅读到所刊登公告的那份报那期报,即使他翻阅了那份报那期报,也有可能他就没有看见法院所刊登的那则公告(除非他特意去翻阅查找)。所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于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也包括多数城镇居民),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根本不能达到法院送达的实际效果。

    为了让公告送达的受送达当事人真正参与到案件诉讼当中来,确保其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应把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最大限度、最大范围、最有传播可能的地方传播出去,办案法官自己也能确信,受送达的当事人能够知道这个信息。我们派出法庭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到受送达人的村社了解其外出了多少时间,与其亲人是否中断联系,联系中断了多长时间,有无联系电话等等。如果确实不能联系,我们会将公告张贴在受送达人原居住的房墙上或其父母、兄弟姐妹的房墙上,或者张贴在其本组人们经常聚集休息娱乐的公共场所。并将拟送达的诉讼文书材料转请受送达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代收后转告,并把办案人员的电话号码留给代收人,有了消息便于联系。通过这样认真细致的工作,确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三年来,我们法庭办理的公告送达的案件,有13件案件当事人在公告期内到法庭参加诉讼,占了公告案件总数的30%左右,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部分案件调解结案,部分案件进行了及时判决。如果仅在报纸上或法院公告栏公告,绝对没有这种效果。以前,有个别办案法官轻信一方当事人说对方外出不知去向的谎言,没有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去了解情况,就在报纸上公告送达文书材料,案子下判后,对方当事人大为吃惊,明明自己长期在家,怎么说我外出不知去向而公告呢,法院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就判决了,意见非常大。这就导致一个错案,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法官们要解放思想,转变思维,公告送达不是一种形式,关键要靠我们如何发挥它的最大功效,并要在符合条件时慎重使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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