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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田源 发布时间:2012-06-21 16:05:09
法院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或在一定地点张贴公告的形式将欲送达的内容公开,期满后则产生同等送达效果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针对当前法院公告送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尝试提出规范和改善当前公告送达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1、公告送达的前提不一,导致公告送达的泛用 依照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但实践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及随意性。“下落不明”没有时间限制,导致“下落不明”的认定有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产生了认定上的随意性。此外,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一般是由原告来举证,原告一般会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在现实中,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其证明可能存在随意性或虚假性,采纳其证明有可能导致公告送达的泛用。 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也可以使用公告送达。但是否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属于法官操作的范围,没有相应的笔录等以佐证。一般情况下,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现的情况下,会选择公告送达,因为公告送达较简单。 2、公告送达的方式单一,导致公告送达的程序化 公告送达为一种推定送达,是一种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奏效的情况下的而不得已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则推定已送达。“法律送达的实质就是通知,公告送达作为送达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不能偏离送达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根本所在。”现行公告方式单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实践中一般采用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即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在这么专业性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受送达人知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种单一的公告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公告送达的完全程序化,即程序的经过意味着已送达。 3、公告送达前的审查不严,有可能产生欺诈性诉讼 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欺诈性诉讼。所谓欺诈性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利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漏洞,排斥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和表达权,达到其诉讼目的。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的目的,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虚假证明。 二、公告送达的完善建议 1、慎用公告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因此,司法实践中要慎用公告送达手段。涉及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关系的变更的案件慎用公告送达,要在确保公告送达为确实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再行采用。针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为保证证明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可主动进行调查,深入被告原居住地,走访邻居及被告的亲属,尽力寻找被告的下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2、强化公告送达中的释明权 公告送达对双方当事人权利影响极大,故应强化公告案件中的释明作用。在公告送达前,应向原告释明公告送达的影响,让原告充分认识公告送达的后果。同时还应向被告的近亲属释明,告知其公告送达对被告的权利的影响,使近亲属明知下落而不说的情况下,能够转变态度,及时通知被告,达到使被告应诉的目的。 3、创新送达方式 为保证公告送达在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同时,最大可能地使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知晓并应诉,应创新公告送达的方式,改变长期以来单一的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的当事人基本无法应诉的局面。在公告送达的方式上,不要一味在专业性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在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当事人大致下落地的都市类报纸上进行公告,其广泛的受众群体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知晓的可能性;委托当事人大致所在地法院在当地车站、码头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张贴公告。通过多种公告方式的采用,使原住所地得知其下落的人员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尽可能增加当事人知晓的可能性。 4、增强公告送达案件依职权调查的主动性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现了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诉讼中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忽视了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主动性。实践中可在案件公告送达前,主动依职权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通过各种途径去掌握全面的情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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