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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2-06-13 11:04:50


    近年来,法院专递在文书送达上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由于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应引起高度重视。

    存在的问题:

    1、退件多,退回理由模糊。邮递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当事人常年居住于邮寄地址,或在该地址经营,仅是由于地处偏僻或门牌号码不易查找,邮递人员即以“已迁”、“原址查无此人”或“三投无人”等理由将邮件退回,造成文书送达困难。

  2、签收不规范。实践中,邮递人员在将邮件交由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时往往未能在投递回执上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系何种亲属关系,也没有按规定要求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甚至有些代收人和受送达人根本没有亲属关系却实际签收了邮件,使得法院无法确定该送达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3、延误送达时有发生。现实中,不少公司、单位都是租用商用写字楼的一层或几层层面作为办公场所,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系写字楼中某一层面的,受楼宇保安系统和要求的制约,邮递人员往往无法将邮件实际交由受送达人签收,而是由物业公司或保安人员代为签收后转交,这就造成了法院专递邮件未能及时送到当事人手中,甚至出现有的案件已开庭或宣判,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还未送达给当事人的情形,影响了审判效率。

  4、无效送达屡见不鲜。《规定》第七条规定“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住在同一个地址,根据《规定》要求,这类案件夫或妻一方是无权代另一方签收邮件的,而实践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即使在邮件上注明必须本人签收的情况下,仍会出现同一案件中原被告都由同一人签收的情形,造成送达无效,需要再次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浪费了有限的资源。

  【对策建议】:

  1、邮政部门选派思想觉悟高、业务精通的人员专门负责法院特快专递的送达。邮递人员在投递时遇到意外情况的,可电话与法院联系,以便准确投递。

  2、加强业务的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邮政机构法院专递工作人员加强送达方面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相关知识,提高送达法院专递的质量和效率。

  3、建立投递反馈制度。邮政部门与法院建立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未能投递的邮件数,定期分析未能投递的原因。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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